(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90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4-1)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9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緣福。
上訴人(原審原告暨上訴人徐緣福的委托代理人)徐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浦東新區房屋征收事務中心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B,上海市浦東新區房屋征收事務中心工作人員。
第三人上海浦東土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C,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徐緣福、徐娟因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3)閔行初字第10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徐緣福、徐娟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徐緣福、徐娟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徐緣福、徐娟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徐緣福、徐娟負擔(已付)。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欣
審 判 員 侯 俊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余 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