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鯉刑初字第36號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1-16)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鯉刑初字第36號
公訴機關(guān)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家住江西省贛州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1年7月30日被取保候?qū)彛?01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4年1月2日被取保候?qū)彙,F(xiàn)在住處候?qū)彙?br>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鯉檢刑訴(20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曾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7月10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胡某甲與林某某等人在鯉城區(qū)金橋酒店飲酒后,無證駕駛林某某的無牌號二輪摩托車從鯉城區(qū)下店街出發(fā),沿奇樹路往樹兜方向行駛,行至鯉城區(qū)樹兜奇樹路愛心慈善超市門口路段時,碰撞到該超市的鐵門,事故造成被告人胡某甲本人受傷及所駕駛的上述車輛受損。后群眾報警,被告人胡某甲被公安人員查獲。經(jīng)抽血做酒精測試:被告人胡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92.25mg/100ml,超過《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guī)定的80mg/100ml,屬醉酒駕駛。
事故責任經(jīng)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鯉城大隊認定,被告人胡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歸案后,被告人胡某甲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提出對被告人胡某甲處以拘役1個月至2個月的量刑建議。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胡某甲的家屬代其預繳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工作說明、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jié)果單、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強制措施憑證、鑒定意見通知書、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檢測意見書、車輛類屬技術(shù)檢驗鑒定、相關(guān)照片、證人彭某某、林某某、胡某甲的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二輪摩托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胡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甲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事故,予以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胡某甲歸案后能認罪、悔罪,并預繳罰金,對其適用緩刑,進行社區(qū)矯正,亦可達到懲戒、改造之刑罰效果,予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吳月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熊江華
附:判決書引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yīng)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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