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豐刑初字第54號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2014-1-10)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豐刑初字第54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蘇省泗洪縣,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家住江蘇省泗洪縣。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羈押,同月14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以泉豐檢刑訴(201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咚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9月21日至2009年7月23日間,被告人黃某持其辦理的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信用卡多次進行刷卡消費、取現,共透支人民幣33259.79元。超過還款期限后,該行即多次通過電話、信函等方式向黃某催收。截至2012年7月23日,黃某仍未將上述所欠本金、利息及滯納金等費用共計人民幣66210.06元歸還,該行即向公安機關報案。2013年3月26日,黃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將上述所欠該行的本金繳清。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還歸還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利息及滯納金人民幣8240.21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黃某某的證言,被害單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出具的的報案材料、支付催收函、信用卡申辦資料、工作收入證表、黃某信用卡交易明細、催收記錄及相關信函、銀行還款說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被告人黃某的人口信息、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人民幣33259.79元,并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黃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案發后還清了透支的本金及部分利息、滯納金,挽回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減少了對社會的危害性,酌情從輕處罰;黃某戶籍所在地司法機關同意接收其為社區矯正對象,綜上,對黃某給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林劼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許奕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在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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