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閔行初字第1號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4-2-27)
(2014)閔行初字第1號
原告上海富康東川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紹群。
委托代理人陳傳德。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
被告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莊少勤。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方知淵,男,閔行區房地產登記處工作人員。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劉光慧,女,閔行區房地產登記處工作人員。
第三人上海江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洪源。
委托代理人蔣晨,上海合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富康東川木業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及第三人上海江華實業有限公司房地產行政登記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回起訴,與法不悖,本院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富康東川木業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蔡 云
審 判 員 張秋萍
人民陪審員 王志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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