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閔行初字第25號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4-4-9)
(2014)閔行初字第25號
原告曹建強。
被告上海市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韓朝陽。
委托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審理原告曹建強訴被告上海市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因原告未按繳納訴訟費用通知限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秋萍
審 判 員 徐寨華
人民陪審員 莫英杰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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