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行初字第6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4-4-17)
(2014)青行初字第6號
原告方有花。
原告陳家鳳。
原告方德蘭(系方有花、陳家鳳之女)。
原告方德勝(系方有花、陳家鳳之子)。
原告方德蘭、方德勝法定代理人陳家鳳,同上。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朝峰,上海華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青浦區香花橋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陳達,主任。
委托代理人陸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方有花、陳家鳳、方德蘭、方德勝不服被告上海市青浦區香花橋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行為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訴狀補正,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月20日、3月28日及4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方有花、陳家鳳及委托代理人戴朝峰、被告上海市青浦區香花橋街道辦事處委托代理人陸永珍、薛勇(第三次開庭未到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有花、陳家鳳、方德蘭、方德勝訴稱:2012年1月30日,原告方有花收到被告下發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要求其于2012年2月2日前自行拆除位于香花橋街道郟一村258號院內兩間違章房屋。同年2月3日,城管執法人員等幾十個人把房屋拆除,并毆打原告陳家鳳、方德蘭、方德勝及案外人陳超致傷,拿走房屋內29,000多元人民幣現金及2條利群牌香煙。被告實施強行拆除前未制作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未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也沒有在強拆前7日發出通告。被告嚴重程序違法的強拆行為不僅造成了原告陳家鳳、方德蘭、方德勝的人身傷害,還致使原告陳家鳳無法正常經營、商品過期,故原告方有花、陳家鳳請求判令撤銷被告2012年2月3日強制拆除香花橋街道郟一村258號院內兩間違章房屋的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陳家鳳遭毆打所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等合計1,311,151.63元;無法經營所產生的冰箱、房租、啤酒代理違約、飲料過期、工人工資以及強拆所損壞的電腦、空調、衣服及被子等財產損失589,134.62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方德蘭醫療費301.5元;判令賠償方德勝醫療費223元。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
1、《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載有“逾期不拆,香花橋街道辦事處將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予以強行拆除”,證明涉案房屋系由被告強制拆除。
2、視頻資料、照片、驗傷通知書、詢問筆錄及摘抄、證人證言,證明被告實施強拆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對原告陳家鳳、方德蘭、方德勝實施了毆打。
3、出院小結、病歷卡、咨詢記錄卡、醫院陪客椅發票、醫療費發票、交通費發票、住院生活用品發票,證明原告陳家鳳、方德蘭、方德勝遭被告工作人員毆打就醫所產生的醫療費等費用。
4、冰箱收據,證明原告陳家鳳遭毆打后無法經營啤酒代理銷售,致使其投入客戶的冰箱、冰柜不予返回所產生的損失。
5、房租收據以及傳票,證明原告陳家鳳為經營啤酒代理銷售已租用他人房屋,因原告陳家鳳遭毆打后無法經營所產生的租金損失。
6、分銷協議、折扣清單、押金收據及營業執照、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稅務許可證、商品流通許可證,證明原告陳家鳳遭毆打后無法經營所產生的違約損失。
7、飲料送貨單、清單以及證明,證明原告陳家鳳遭毆打后無法經營致使飲料過期所產生的損失。
8、工資單、車輛買賣證明,證明原告陳家鳳在強拆前已支付工人工資以及購買車輛,
9、建房證明,證明涉案兩間房屋于2011年5月建造。
被告辯稱:位于香花橋街道郟一村258號院內兩間房屋經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認定違章后,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向原告送達限期拆除建筑告知書。依據法律規定,被告僅有配合拆違實施部門做好違法建筑的拆除,故本案所涉房屋的拆除并非由被告實施,被告作為被訴行政機關主體不適格。其次,本案所涉房屋系違法建筑,不屬于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故原告主張的賠償請求于法無據。
被告為證明抗辯意見,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認定函及附圖,證明涉案兩間房屋系違法建筑。
2、送達回證,證明涉案房屋拆除前被告已告知原告自行拆除。
3、報警回執單、陳超以及方有花的詢問筆錄及視頻資料,證明涉案房屋拆除過程遭到暴力抗法。
經當庭質證,被告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無法證明原告遭受執法人員毆打。對證據3的出院小結、病歷卡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無法證實三原告就醫系執法人員毆打所致。對證據4至證據8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對證據9,認為建房時間應以現場視頻、照片為準。
原告對被告所提供的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告知書送達時正值春節期間,且限期拆除時間距送達告知書間隔較短,被告濫用職權;對證據3的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這些證據反映被告執法人員實施了毆打行為,現場視頻系被告制作,拍攝內容不完整,未反映被告執法人員毆打原告過程。
審理中,本院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香花橋派出所調查張鵬、唐建新、蔣輝、方有花以及陳家鳳的詢問筆錄。經當庭出示,原、被告均無異議。
同時,原告陳述:2012年2月3日涉案兩間房屋被部分拆除。同年3月,兩間房屋被全部強制拆除,電腦、立式空調(無法提供購買發票)損壞可能是因為當天下雨,被搬出屋外進水所致。
對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供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詢問筆錄摘抄、被告所提供的認定函、報警回執單與本案相關,雙方對真實性均無異議,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結合雙方出證意見、質證意見、陳述以及本院所調取的詢問筆錄,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2年1月30日,上海市青浦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出具認定函,認定:位于香花橋街道郟一村原農機倉庫由方有花、陳家鳳家建造的建筑物1棟,建筑面積21平方米,該建筑物未辦理有關手續,屬違法建筑。同日,被告向原告方有花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主要內容為:經查證認定,你所搭建的構筑物屬于違法建筑,責令你接到本告知書后立即停止建設,并于2012年2月2日前進行整改或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香花橋街道辦事處將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予以強行拆除,所造成的有關責任和損失自負。同年2月3日,前述房屋被部分強制拆除。當日9時30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香花橋派出所接警,報警人(街道拆違辦)稱在香花橋街道郟一村村部北面200米左右,有7、8人持磚頭和榔頭暴力抗法(拆違法建筑)。
2013年12月18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以四原告不服被告2012年2月3日強行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復議申請超期為由不予受理。后四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根據《城鄉規劃法》及《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之規定,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為拆違實施部門,街道辦事處應配合拆違實施部門做好違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故被告作為街道辦事處不具有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法定職權。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兩間房屋2012年2月3日被部分強制拆除是否系被告實施。被告認為,其系配合其他職能部門予以涉案違法建筑的調查、取證、告知,并未參與實施強拆。對此,本院認為,從被告下發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告知書》來看,載明“逾期不拆,香花橋街道辦事處將組織職能部門予以強制拆除”。其次,從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來看,其中“張鵬”為被告拆違隊隊員、“唐建新”工作單位為香花橋街道城管大隊、拆違隊隊員。另外,從被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來看,未有其他職能部門制作的拆除決定書等材料證實2012年2月3日強拆行為系其他部門所為。故涉案房屋于2012年2月3日部分拆除行為系被告實施。因被告不具有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法定職責,故其于2012年2月3日強制拆除涉案兩間房屋超越其法定職權,顯屬違法。爭議焦點二是被告拆除行為是否造成原告陳家鳳、方德蘭、方德勝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本院認為,詢問筆錄及視頻等均無法證實被告在實施強拆過程對原告陳家鳳、方德蘭、方德勝造成人身傷害,其主張的醫療費等損失不予支持。關于原告陳家鳳主張的財產損失,其中冰箱、房租、工人資金、汽車、飲料過期等損失均非被告強拆行為所直接造成,且涉案兩間房屋系違法建筑,不屬于合法權益遭受侵犯而產生的損失,本院難以支持;電腦、立式空調損壞并非本案所涉強拆行為引起,本院不予支持。結合現場視頻,被告在房間內物品未予搬離前即實施強拆,原告陳家鳳所主張的現金、香煙、衣物、被子等財產損失雖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亦應酌情予以賠償。鑒于強制拆除行為已實施,且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本院應予確認違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上海市青浦區香花橋街道辦事處2012年2月3日強制拆除香花橋街道郟一村原農機倉庫內兩間房屋的行為違法;
二、被告上海市青浦區香花橋街道辦事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家鳳30,000元;
三、駁回原告陳家鳳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方德蘭、方德勝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上海市青浦區香花橋街道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統稱“拆違實施部門”)按照規劃管理、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分別負責違法建筑的拆除,其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拆違實施部門做好違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審理與裁判。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
審 判 長 周冬英
審 判 員 朱堅峰
人民陪審員 陳杏根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紀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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