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00067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2014-5-14)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大刑初字第00067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初中文化,系淮南××××有限公司駕駛員,戶籍地本市田家庵區,經常居住地本市田家庵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月29日被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公訴刑訴(2014)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写笸▍^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曉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3月17日11時45分,被告人朱某某駕駛皖D×××××號楊子江牌大型普通客車沿洞山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洞山東路“體檢中心”公交車站,在停車上下乘客后疏忽觀察便關門啟動車輛,將欲上車的被害人劉某某刮倒,致劉某某被車輛右后輪碾壓當場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朱某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經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通大隊認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案發后經淮南市大通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淮南××××有限公司賠償被害人劉某某親屬213665元。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朱某某賠償被害人劉某某親屬3萬元并取得他們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死亡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歸案經過、人民調解協議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諒解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肇事后被告人朱某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能對被害人親屬進行賠償并取得他們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段俊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 吉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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