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下陸刑初字第00033號
——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2014-3-12)
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鄂下陸刑初字第00033號
公訴機關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彭某。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經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執行逮捕,2014年1月23日被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余某。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呂某。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取保候審。
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檢察院以鄂黃下檢刑訴(2014)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余某、呂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左青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余某、呂某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1月,被害人徐某讓雷某為其介紹對象,雷某找到做媒的柯某問其有沒有合適的女孩可以介紹,柯某遂讓被告人彭某為被害人徐某介紹對象,以賺取介紹費。被告人彭某應允后即讓已婚婦女余某假扮未婚女青年與徐某相親,以騙取徐某的錢財。幾天后,被告人彭某帶著被告人余某與徐某見面,柯某和雷某也在場。隨后,被告人彭某讓徐某帶被告人余某逛商店,徐某為被告人余某購買了一雙價值人民幣158元的鞋子。之后,被告人彭某又讓徐某給介紹人柯某和雷某每人300元人民幣作為回家的路費,徐某給錢后,柯某和雷某坐車離開。其間,被告人彭某電話通知被告人呂某一起逛街,被告人呂某到現場后,與被告人彭某、被告人余某及徐某一起逛商店,在此過程中,徐某又為被告人彭某、余某和呂某各買了些衣物,共計花費人民幣1150元。徐某中午請被告人彭某等三人在餐館吃了一頓飯,其間,被告人彭某乘被告人余某與呂某上廁所的機會,以打發被告人呂某為名向徐某索要了人民幣400元,又以給被告人余某家買禮品為名索要了人民幣1000元。吃完飯后被告人彭某讓徐某給被告人余某6000元人民幣作為見面禮,徐某將6000元錢交給被告人余某后離開。之后被告人彭某、余某與呂某將此6000元分掉,其中被告人彭某分得2000元,被告人余某分得3000元,被告人呂某分得1000元。
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民警抓獲。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余某在下陸區新下陸占本六2組被公安民警抓捕歸案。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呂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彭某、余某、呂某到案后分別退贓人民幣10000元、3000元、1000元,被害人徐某領取退贓款人民幣10000元。
經黃石市下陸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對被告人彭某、余某、呂某進行社區調查,建議對被告人彭某、余某、呂某適用非監禁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彭某、余某、呂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余某的婚姻的登記查詢單、被害人徐某購買衣服的小票、被告人到案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雷某的證言;被害人徐某的陳述;被告人彭某、余某、呂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徐某的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余某、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詐騙過程中,被告人彭某提起犯意并伙同其他人積極實施詐騙行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余某、呂某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呂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彭某、余某、呂某全部退贓,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余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彭某、余某、呂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且黃石市下陸區矯正辦公室建議對被告人彭某、余某、呂某適用非監禁刑,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依法對被告人彭某、余某、呂某宣告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余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呂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汪潞璐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賈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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