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下陸刑初字第00051號
——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2014-3-31)
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鄂下陸刑初字第00051號
公訴機關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黃石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賭博罪于同年7月12日被黃石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黃石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賭博罪于同年7月12日被黃石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
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檢察院以鄂黃下檢刑訴(2014)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甲、陳某甲犯賭博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婭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甲、陳某甲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陳某甲與被告人葉某甲電話約定下午聚眾賭博。被告人陳某甲負責租用陳某乙在黃石花湖湖濱大道湖北銀行樓上7樓702室作為賭博場所。被告人葉某甲負責準備咖啡杯、碟、骰子等賭具,并安排葉某乙(已行政處罰)為賭場放哨。15時許,被告人陳某甲、葉某甲分別邀約參賭人員31人至該住房。被告人葉某甲、陳某甲輪流做“寶官”,用骰子以“猜單雙”的方式賭博。18時許,該賭場被原黃石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民警當場查獲,抓獲參賭人員30余人,當場收繳賭資20997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甲、陳某甲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涉案物品入庫登記單、湖北省非稅收一般繳款書等書證;被告人葉某甲、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人何某、劉某甲、葉某乙、劉某乙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記錄、示意圖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甲、陳某甲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葉某甲、陳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葉某甲、陳某甲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依法對被告人葉某甲、陳某甲宣告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彭 京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賈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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