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漢臺刑初字第00024號
——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2014-5-7)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漢臺刑初字第00024號
公訴機關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22日,漢族,江蘇省銅山縣人,初中文化。2013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取保候審。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以漢區檢公訴刑訴(2014)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書面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理,經征詢被告人張某某同意,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報請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8月5日晚22時許,被害人王某某下班后騎摩托車回家,行至漢臺區七里辦事處季豐村排洪渠工地時不慎摔到。王某某認為自己是為了避開正在施工的漢中亞華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車才摔跤的,隨即與泵車司機即被告人張某某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將王某某推倒在路邊并朝王某某上身連踩數腳。經漢中市中心醫院診斷:被害人王某某系雙側多發肋骨骨折、雙肺挫傷、雙側胸腔積液、左側氣胸、胸壁皮下氣腫;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漢中市漢臺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胸部損傷系他人鈍性外力所致;屬輕傷。2013年9月6日,被告人張某某向王某某賠付了醫療費等費用共計6萬元人民幣,被害人王某某出具了諒解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張某某對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5日22時許,被害人王某某下班后騎摩托車回家,行至漢臺區七里辦事處季豐村排洪渠工地時不慎摔到。王某某認為自己是為了避開正在施工的漢中亞華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車才摔跤的,隨即與泵車司機即被告人張某某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將王某某推倒在路邊并朝王某某上身連踩數腳。后被害人王某某經漢中市中心醫院診斷:被害人王某某系雙側多發肋骨骨折、雙肺挫傷、雙側胸腔積液、左側氣胸、胸壁皮下氣腫;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漢中市漢臺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胸部損傷系他人鈍性外力所致;屬輕傷。
另查明,在案件偵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向王某某賠付了醫療費等費用共計60000元人民幣,被害人王某某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張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真實有效,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予以采信。
1、受案登記表。2、公安機關查獲經過。3、證人龍某某的證言。4、證人羅某某的證言。5、證人彭某某的證言。6、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7、辨認筆錄及照片。8、漢中市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9、漢中市漢臺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陜)公(漢臺)鑒(傷)字(2013)24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10、被告人張某某的戶籍證明。11、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案件說明、賠償協議、被害人王某某的諒解書。1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案件偵查期間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吳 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何鵬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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