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1683號
——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4-6-26)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新民初字第01683號
原告陳某某。
被告汪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汪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某承擔。
審判員 左 立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楊士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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