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臨渭民初字第01272號
——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14-6-3)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臨渭民初字第01272號
原告朱某某,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渭南市臨渭區吝店鎮高廟村,農民。
被告樊某某,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漢族,住渭南市臨渭區吝店鎮高廟村,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朱某某與被告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擔。
代理審判員 趙紅艷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王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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