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臨渭民初字第00487號
——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14-4-28)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臨渭民初字第00487號
原告呼某某,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某,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
原告呼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呼某某、被告張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呼某某訴稱,原、被告2001年5月經人介紹認識,2002年10月26日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2011年7月27日依法補辦結婚登記。2003年10月22日生一男孩張某某,2011年農歷9月24日又生一男孩張某某。原告系上門女婿,婚后在外打工供養家人;槌蹼p方關系尚好,后曾因瑣事發生爭吵。2012年農歷正月,原告懷疑被告與他人有曖昧關系,引發紛爭,自此雙方感情徹底破裂。被告遂于2013年7月訴至法院,要求與原告離婚,后經勸解撤訴,但此后雙方感情仍未有緩和。故請求法院判決:一、原、被告離婚。二、長子張某某由被告撫養,次子張某某由原告撫養,撫養費各自自理。三、婚后家庭共建四合院平房、存款3萬余元、機磚20000余塊、組合家具等財產依法分割。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未予書面答辯。審理中辯稱,原、被告感情還可以,原告訴狀所述并非事實。2013年7月,被告雖訴至法院,但其本意并不是想離婚,只是想嚇唬原告,故法院調解后其撤回起訴,現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2001年5月經人介紹認識,2002年10月26日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開始共同生活,系男到女家,2011年7月27日依法補辦了結婚登記。2003年10月22日生一男孩張某某,2011年農歷9月24日又生一男孩張某某。雙方婚初關系尚可,后曾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13年7月,被告訴至本院要求離婚,后經勸解撤訴。2014年2月,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審理中,因雙方各執己見,調解未果。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結婚證、本院(2013)臨民初字第01588號民事裁定書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雙方應互助互愛、和睦相處,共同經營、維護家庭穩定。本案原、被告結婚已近十二年之久,雙方婚后育有二子,說明其婚姻基礎尚可。婚后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但只要加強溝通、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關系,兩人是可以和好的。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雖主張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庭審中卻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加之被告一再堅持不同意離婚,故對原告離婚之訴依法應不予支持為宜,F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呼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呼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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