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臨渭民初字第01191號
——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2014-6-3)
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臨渭民初字第01191號
原告陳某某,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漢族,住臨渭區(qū)崇凝鎮(zhèn)嚴家村三組,農(nóng)民。
被告嚴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詳,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嚴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某承擔。
審判員 郭萌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 劉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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