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臨民初字第02986號
——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14-5-9)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臨民初字第02986號
原告雷某某,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陜西省渭南市經濟開發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漢族。
原告雷某某與被告史某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史某某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雷某某訴稱,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生一女孩史某某甲。后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離婚,史某某甲隨被告共同生活。但原、被告離婚后,被告一直隨鐵路建設工地到處流動,無法擔負起撫養、監護史某某甲的法定義務,史某某甲之后曾與其祖父史某某乙共同生活,但其祖父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無法照顧孩子。且被告史某某現已再婚,孩子因此已于2013年7月回到原告身邊隨原告生活。故原告認為,被告撫養史某某甲已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故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史某某的撫養關系,由原告撫養史某某甲。
被告史某某經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期滿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3年10月8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孩史某某甲。2012年1月9日,雙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經本院調解離婚,孩子史某某甲由被告史某某撫養。2013年5月,被告史某某再婚,同年7月,孩子史某某隨原告雷某某共同生活至今。2013年12月,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變更史某某甲的撫養關系。2014年1月,本院經與被告父親史某某乙談話,其父表明因被告工作地點不固定,現不知其住所且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系,故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現其仍下落不明。審理中,孩子史某某甲向本院表示,其愿隨原告雷某某共同生活。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2012)臨民初字第00247號民事調解書、史某某甲戶籍證明信、史某某甲書寫的自愿隨其母生活的意見、本院2014年1月2日與史某某的談話筆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父母雙方離婚后,獲得孩子監護權的一方應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獲得監護權一方有權對獲得監護權一方的監護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在一方的監護行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時,有權要求變更孩子的監護權。該案中,孩子史某某甲已于2013年7月隨原告雷某某共同生活至今,由原告照顧孩子生活、學習,說明原告雷某某具備撫養孩子的能力及條件,另史某某向本院出具書面意見強烈要求隨原告共同生活,因史某某已年滿十周歲,故應考慮子女的意見。現被告史某某下落不明,本案綜合原告撫養能力及條件、孩子意見等情況,認為史某某應由原告雷某某撫養為宜。關于撫養費的問題,因原告訴請未予涉及,其可就此節另案起訴。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女孩史某某甲由原告雷某某撫養。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雷亞軍
審判員 高 萍
審判員 郭 萌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劉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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