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臨渭民初字第00511號
——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民事法院(2014-5-9)
渭南市臨渭區民事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臨渭民初字第00511號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農民。
被告秦某某,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農民。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秦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審判員趙佩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秦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0年2月10日我與被告秦某某領取了結婚證,2011年4月5日生育一女秦毅潔。由于我們婚前了解不夠,婚后雙方性格各異,遇事無法溝通,被告賭博成性,好逸惡勞,不講衛生,對家庭、孩子不盡責任,我們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為此,現訴訟要求與被告秦某某離婚;孩子由被告秦某某撫養,撫養費自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債務450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秦某某承擔。
被告秦某某在答辯期間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10日依法登記結婚,婚后2011年4月5日生育一女秦毅潔。庭審中原告王某某稱被告秦某某用短信、電話騷擾她,罵她,2011年11月雙方吵架后原告王某某離家出走,期間回家十幾次,有時也在家里住,20多天之前回過家。為此,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秦某某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王某某的當庭陳述及婚姻登記檔案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四年多,孩子還小,只要雙方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盡為夫為妻之責,互讓互諒,加強溝通,婚姻關系仍然可以改善。原告王某某對其離婚主張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雙方夫妻關系惡化,感情破裂。故對原告王某某離婚之訴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秦某某離婚。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代審判員 趙佩璋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馬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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