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臨民初字第02984號
——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2014-4-8)
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臨民初字第02984號
原告楊某某,男,1947年1月26日,漢族,住址、職業(yè)略。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陜西恒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漢族,住址、職業(yè)略。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其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被告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06年6月,被告在與其前夫共同生活期間,因購房向原告借款90000元,承諾10個月后歸還,并于2010年5月25日給原告出具了欠條。此后,被告直至2013年9月才歸還30000元,下余款額一直拖欠不還。無奈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欠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楊某某就其主張?zhí)峁┳C據(jù)如下:1、2013年9月6日欠條一份,證明被告陳某至今欠原告60000元借款的事實;2、被告陳某與其前夫楊某某離婚協(xié)議書、2010年5月25日陳某所寫欠條各一份,證明被告在離婚時所欠原告借款由被告負責償還;3、被告陳某的戶口登記本和轉戶登記證明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告的戶口變更情況。
被告陳某辯稱,原告所訴事實及提供的證據(jù)均屬實,但我現(xiàn)經(jīng)濟困難,無力償還借款。被告在本案中無證據(jù)提供。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陳某之前夫楊某某系原告楊某某之子,被告在與楊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購房曾向原告借款90000元。2010年5月25日被告與楊某某因感情破裂達成離婚協(xié)議,其中約定所欠原告90000元由被告負責償還,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2013年9月被告歸還了30000元,下余60000元至今未予歸還。原告經(jīng)多次催要無果遂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陳某在與楊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購房而向原告借款,離婚時根據(jù)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由被告負責向原告償還該筆借款,并出具有欠條,因此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理應依約按期歸還。現(xiàn)被告在原告一再催促還款下,以其經(jīng)濟困難為由拒不歸還,其行為于法不符,于理不通,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故對原告之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歸還原告楊某某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準,自2013年12月25日算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清付。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雷亞軍
審 判 員 高 萍
代審判員 郭 萌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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