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東刑初字第142號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2014-6-12)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東刑初字第14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彭某,女,46歲,漢族,吉林省通化市人,高中文化,無職業,住通化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以通東檢公訴刑訴(2014)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6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于2014年4月1日22時至次日0時56分許,在通化市東昌區民主街陽光億城其住宅內,容留吸毒人員白某某、董某、陳某某三人(已行政處罰)吸食冰毒,被當場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彭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白某某、董某、陳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彭某供述等證據證實。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無視國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鑒于其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積極繳納罰金,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2014年第27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鄒喜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賀立輝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