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東刑初字第107號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2014-5-8)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東刑初字第10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曾用名:劉某某),男,28歲,漢族,集安市人,高中文化,無職業,住吉林省集安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集安市公安局抓獲;于同年12月3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6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以通東檢公訴刑訴(2014)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5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春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于2012年7月11
日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信用卡中心辦理了一張龍卡信用卡后進行惡意透支,截止2013年3月10日共透支人民幣27,367.78元。經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信用卡中心多次催收后仍拒絕歸還透支款。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家屬于2014年1月2日將所透支的本息全部還清。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單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報案材料,結清證明,破案經過,交易明細,證人劉某某的證言及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將其在中國建設銀行所透支的本息全部還清,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可從輕處罰。本案經報本院審判委員會2014年第18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0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萬成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 初寶旭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