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210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6-18)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21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華晶娜。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委托代理人柯順利。
上訴人華晶娜因行政復(fù)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4)黃浦行初字第10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華晶娜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rèn)為,上訴人華晶娜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準(zhǔn)許。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華晶娜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華晶娜負(fù)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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