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閔行初字第18號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4-5-22)
(2014)閔行初字第18號
原告鐘真培。
委托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創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曾夢華,上海創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
負責人劉惠倫。
委托代理人馮兵。
原告鐘真培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行政處罰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鐘真培申請撤回起訴,與法不悖,本院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鐘真培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鐘真培負擔(已交)。
審 判 長 張秋萍
審 判 員 徐寨華
人民陪審員 莫英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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