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78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9-5)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7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洪。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
委托代理人謝文哲,北京市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夢女。
上訴人鄭洪因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黃浦行初字第28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鄭洪,被上訴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謝文哲律師、任夢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市房管局于2014年5月22日收到鄭洪的行政復議申請。鄭洪以上海市靜安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靜安區延安中路房管所、上海市延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市房管局申請復議:1、確認被申請人將未曾分戶的住房切割分列承租戶名的事實存在;2、撤銷被申請人制作的“分房”簽報具體行政行為;3、查閱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恢復申請人原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名的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市房管局經審查認定,鄭洪申請復議的事項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決定不予受理。市房管局遂于同年5月26日以函告形式告知鄭洪其行政復議申請均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不再處理。鄭洪收到后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市房管局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本案中,市房管局認定鄭洪申請復議的事項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均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決定不予受理,其所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鄭洪要求撤銷該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鄭洪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鄭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鄭洪上訴稱:上訴人申請行政復議的三項請求內容均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被上訴人以函告形式答復上訴人,侵害其合法權益,應予撤銷。原審判決不當,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被上訴人市房管局辯稱:上訴人申請行政復議的三項內容均不屬于復議受理范圍。關于第一項,對于單純的事實認定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關于第二項,“分房簽報”的制作主體是公房出租人,作為民事主體其不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關于第三項,上訴人申請復議的對象并非具體行政行為,而是要求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查閱材料,亦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被上訴人以書面函告形式答復上訴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未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由上訴人、被上訴人提供的被上訴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上訴人作出的函告答復、行政復議申請書及所附材料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具有對當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處理決定的職權。上訴人以上海市靜安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靜安區延安中路房管所、上海市延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向被上訴人申請行政復議,要求:1、確認被申請人將未曾分戶的住房切割分列承租戶名的事實存在;2、撤銷被申請人制作的“分房”簽報具體行政行為;3、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查閱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恢復申請人原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名的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上訴人申請事項均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被上訴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書面答復上訴人,其請求事項均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被上訴人不再處理,該答復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鄭洪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任夏青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孫玉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