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254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8-19)
(2014)黃浦行初字第254號
原告袁鴻建。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崧。
委托代理人邱文。
委托代理人金纓,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
委托代理人郭霞云。
原告袁鴻建不服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黃浦區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鴻建,被告黃浦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金纓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黃浦房管局)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袁鴻建訴稱,被告作出被訴的滬黃府房征補〔2014〕146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沒有職權,或者超越職權。上海市黃浦區房屋征收事務中心委托上海市黃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代表被告與原告協商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訴補償決定違反相關機關作出的行政目的,違反國家法律。為此,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所作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黃浦區政府辯稱,被告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職權,被告所作的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第三人黃浦房管局在審理中述稱,其訴訟意見同被告一致。
經審理查明,系爭被征收房屋本市舊倉街XXX號舊里公房的承租人為原告袁鴻建,租賃部位為二層后樓,核定建筑面積12.02平方米,該房屋內有在冊戶口12人,即戶籍戶主原告,和妻:王建偉、兄:袁鴻生、嫂:查繼紅、侄子:袁則明和袁則慧、其他親屬:王小萍、子:袁文灝、父:袁振驊、兒媳:何夢娜、外甥:屠稼豪和孫子:袁修齊。被告黃浦區政府于2012年6月2日作出黃府征[2012]1號房屋征收決定,對系爭房屋所在露香園路地塊的房屋決定征收,并公布了征收補償方案,該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為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0月31日簽約率達到80%,征收決定繼續執行。第三人黃浦房管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委托上海市黃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2014年2月14日,第三人以其與原告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為由,報請被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提交了相關材料。被告受理后,于2014年2月17日和21日召開協調會,原告戶出席了21日的會議卻未能達成協議。被告遂于2014年3月5日作出滬黃府房征補〔2014〕146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該決定以系爭被征收房屋在冊戶口12人中的王建偉系本市他處福利分房之由,對該戶用以房屋產權調換時以11人計算。并作出決定內容:第三人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原告,產權調換房屋為本市鳳馬塘路XXX弄XXX號XXX室、XXX室和鳳馬塘路XXX弄XXX號XXX室、XXX室共計價值人民幣2,022,852.28元,同該戶補償金額人民幣671,655.37元結算差價,原告應支付差價款人民幣1,351,196.91元,另第三人給予原告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的使用面積補貼人民幣100,000元,面積獎勵費人民幣60,100元,搬家補助費人民幣500元,裝潢補貼費人民幣6,01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按實結算,簽約搬遷獎勵費按搬遷日期結算等。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審理中,被告于2014年7月29日發出征收補償決定撤銷通知書,以被訴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不準確為由,對滬黃府房征補〔2014〕146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予以撤銷。
以上事實,由黃府征[2012]1號房屋征收決定、第三人組織機構代碼證、上海市黃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委托房屋征收協議書、上海八達國瑞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估價機構選舉結果的公告、露香園路地塊簽約率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生效的公告、征收工作人員工作證和授權委托書、居民房籍資料摘錄表、戶口簿和居民戶籍資料摘錄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及回執、房地產市場評估均價標準的公告、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征收評估分戶報告單及送達回證、滬黃房征中報〔2014〕166號報告及送達回證、會議通知和居住困難審核申請征詢單及送達回證、審理調解會議簽到、調查協調會記錄、審理調解會筆錄、簽報單、滬黃府房征補[2014]146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及送達回證和公示照片、征收補償決定撤銷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滬府發(2012)73號文、滬房管規范征〔2012〕9號文、黃府規〔2012〕2號文和滬房管規范保〔2012〕8號文的相關規定,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可予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職權。本案中,被告受理第三人的報請后作出被訴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該決定中認定系爭被征收房屋在冊戶口12人中的王建偉系本市他處福利分房,而對該戶用以房屋產權調換時以11人計算,但被告卻未能以有效證據證明該項認定事實的存在,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被告雖在審理中自行撤銷了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但鑒于原告表示堅持訴訟請求,故本院確認被告所作征收補償決定違法。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滬黃府房征補〔2014〕146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違法。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洪 偉
代理審判員 孫煥煥
人民陪審員 馮美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錢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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