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213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4-6-24)
(2014)浦行初字第213號
原告蔡鳳娣。
委托代理人吳順江。
委托代理人朱義,上海市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吳海。
委托代理人顧英龍,上海華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蔡鳳娣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北蔡鎮政府)要求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月27日受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6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蔡鳳娣及其委托代理人吳順江、朱義,被告北蔡鎮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顧英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鳳娣訴稱,原告系本市浦東新區北蔡鎮中界村村民,早在1980年2月原告向中界村季家生產隊購買一間知青房,面積約30多平方米。后因原告家庭人口增加,在90年代申請在該村生產隊另一處建造房屋,同時拆除了老宅基地,最后實際建造了94平方米。本案涉及的知青房并未計算在內,當時也未拆除。由于年久失修,房屋坍塌,但房屋面墻和磚瓦還在。原告于2014年3月在原址將知青房修復。2014年3月11日,被告將原告的該處房屋強拆,原告認為,被告沒有任何強制拆除手續,也沒有通知原告,行政行為明顯違法。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被告于2014年3月11日對原告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中界村季家隊(高科西路北側,面積約30平方米)房屋強制拆除的事實行為違法。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1、錄音資料,證明系被告拆除了本案涉訴房屋;2、發票4張,證明涉訴房屋系原告向村里購買,土地性質用于建房,不是耕地;3、照片2張,證明現場房屋建成及被拆除后的情況。
被告北蔡鎮政府辯稱,原告所指房屋系1980年購買,1991年進行宅基地登記時,原告已經在高科西路南側新建了宅基地房屋,當時也將此知青房拆除,此處已經是集體土地。原告于2014年3月8日、9日夜間在此處搭建簡易彩鋼板房,屬于新增的“三違”行為,因高科西路北側在動遷,原告顯然是為謀求不正當的動遷利益進行了違章搭建。而且村干部也曾事先警告過原告,不能違法搭建。被告拆除原告擅自搭建的簡易設施是被告“三違”整治工作機構履行“三違”整治工作的職責。希望法院不要支持這種“三違”行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北蔡鎮政府提供了以下證據及依據:1、蔡鳳娣戶宅基地內冊資料,證明蔡鳳娣戶1991年已有宅基地,位于高科西路南側、北蔡鎮中界村季家隊,宅基地位置與搭建違章建筑的位置不同,違章建筑位于高科西路北側,在批給該戶宅基地后,該戶應該把原來購買的知青房拆除;2、中界村證明,證明蔡鳳娣在上世紀80年代購買過知青房,1991年村里安排原告戶宅基地后,原高科西路北面房屋應予拆除,事實上原有的房屋早已拆除,被拆除的違法設施建在集體土地上;3、中界村“情況說明”,證明村委會事先告知原告不能在集體土地上違法建房,原告不聽勸阻,違法設施被拆除后,鎮村干部對其作了解釋工作;4、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證明原告搭建違法設施處系動遷范圍,其建造違法設施是為了謀求不正當的動遷利益;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浦東新區“三違”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浦東新區2014年度“三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浦三違整[2014]2號),浦東新區北蔡鎮政府《關于調整北蔡鎮違法建筑拆除工作辦公室組成人員的通知》(浦北[2013]38號),作為被告的職權依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對證據1認為系原告私下錄音,不認可證據效力,對證據2、3無異議。原告對被告的職權依據有異議,認為浦東新區和北蔡鎮政府的文件屬于內部操作流程,不屬于法律層面的依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條文也不認可,認為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只有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才有職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對證據1、2、3有異議,認為1991年宅基地登記遺漏登記面積,出具證據2、3的中界村村委會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反映的不是事實,對證據4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與本案無關。
本院根據原、被告雙方出示的證據及結合對證據的質證意見認定以下事實:2014年3月11日,被告下屬北蔡鎮違法建筑拆除工作辦公室工作人員至本市浦東新區北蔡鎮中界村季家隊(高科西路北側),對原告無任何合法手續新搭建的約30平方米的彩鋼板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原告對此不服,遂訴至本院,要求確認上述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另查明,原告違法搭建房屋地點系原告1980年購買知青房處,位于高科西路北側,該房屋未進行過任何登記,該房屋于上世紀90年代已經滅失。原告戶在高科西路南側登記有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也未包括該知青房面積。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對其職權范圍內的行政違法行為具有查處并采取強制措施的職權,并且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實施應當遵守法定的程序,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進行。本案中,原告無任何合法手續進行違法搭建,搭建的彩鋼板房屋顯然屬于違法建筑。但是,被告實施強制拆除,未履行法定的行政程序和步驟,理應確認違法。綜上,對原告要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之訴請,本院可予支持。另,原告的搭建行為確系違法,理應由具備相應職權的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1日對原告蔡鳳娣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中界村季家隊(高科西路北側,面積約30平方米)房屋強制拆除的事實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呂月榮
代理審判員 郭寒娟
人民陪審員 周國蓮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衛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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