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靜行初字第22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4-3-25)
(2014)靜行初字第22號
原告楊繼勇。
被告上海市靜安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陳凌。
委托代理人王姝、王晟罡。
原告楊繼勇不服被告上海市靜安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安監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繼勇,被告區安監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姝、王晟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區安監局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靜安監集信受[2013]N022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原告,其申請獲取的“名稱:靜安體育中心‘08.20’溺水傷害楊X死亡事故。區政府批復.靜安體育中心(游泳館)‘2013年8月20日’游泳教練溺水傷害楊X死亡事故。區政府批復文件”的申請,經查,您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職責權限范圍,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答復。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原告填寫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被告出具的《收件回執》、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原告作出靜安監集信受[2013]N0219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靜安監集信受[2013]N022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原告訴稱,2013年8月20日,游泳教練楊X在上課前準備活動中無辜溺水死亡,作為家屬有權對事故調查過程和真相知情。被告作為靜安區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定調查行政部門,一定會依據法規進行全面完整的調查,調查報告和靜安區人民政府的批復一定會有。被告作出的答復與事實不符。原告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靜安監集信受[2013]N0220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原告為證明申請公開的信息存在,提供了被告曾就靜安區46號地塊發生的傷害死亡事故所做的調查報告和向靜安區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原告還當庭提供了上海市靜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作的告知書,用以證明楊X死亡是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被告辯稱,楊X死亡沒有認定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原告曾向被告要求公開事故調查報告,被告已經向原告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復。原告所需的區政府對調查報告的批復文件,根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制作該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規定,被告不具有相應的法定公開職責,被告作出的答復并無不當,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是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的唯一單位,應當有原告要求公開的信息。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與政府信息公開沒有關系。
本院確認被告提供的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內容真實,來源合法,應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告區安監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被告公開“名稱:靜安體育中心‘08.20’溺水傷害楊X死亡事故。區政府批復.靜安體育中心(游泳館)‘2013年8月20日’游泳教練溺水傷害楊X死亡事故。區政府批復文件”。被告于同日收件后向原告出具了《收件回執》。被告經審查,認為原告要求申請公開的信息制作主體指向的是靜安區人民政府,不屬于被告公開職責權限范圍。2013年11月20日,被告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向原告作出靜安監集信受[2013]N0220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另查,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靜安監集信受[2013]N0219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告知原告其要求獲取的楊X死亡傷害事故調查報告不存在。
本院認為,被告區安監局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于規定的答復期限內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程序符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針對原告要求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特征描述,被告認定其不是該政府信息制作主體,向原告作出了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職責范圍的答復,并無不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繼勇的訴訟請求。
緩繳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楊繼勇負擔(應于本判決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宋皓東
代理審判員 徐 靜
人民陪審員 張 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蔣潔潔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