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31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3-24)
(2014)黃浦行初字第31號
原告陳正順。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
委托代理人鄭浩。
委托代理人金纓,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偉鳴。
委托代理人李月堯。
委托代理人江筱瑾。
第三人王小章。
原告陳正順訴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黃浦房管局)拆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正順,被告黃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鄭浩,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教育局(以下簡稱:黃浦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江筱瑾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王小章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裁決程序中文書送達錯誤,采用過期不實的房屋評估數據,裁決認定事實中遺漏原告房屋的實際居住面積,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所作的黃房管拆(2013)0568號房屋拆遷裁決,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及被驚嚇的同住人書面道歉和書面回復告之,以及要求被告過錯方承擔因過錯造成的訴訟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黃浦房管局辯稱,被告具有作出拆遷裁決的行政職權,被告根據拆遷人提交的房屋資料認定原告房屋的居住面積并作出裁決,審理中經核實該面積摘抄有遺漏后,已經自行撤銷了被訴的房屋拆遷裁決,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第三人黃浦教育局述稱,同意被告的辯稱意見。
第三人王小章未到庭陳述意見。
經審理查明,系爭被拆遷房屋本市復興中路XXX弄XXX號公房承租人為原告陳正順,獨用租賃部位為二層亭子間(居住面積11平方米)和二層扶梯閣樓(居住面積2.9平方米)。該房屋內有一本戶口簿,在冊戶口為原告和第三人王小章。該房屋所在地塊于2009年10月25日以滬盧房管拆許字(2009)第02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核發開始進行拆遷。2013年9月5日,第三人黃浦教育局作為拆遷人,以與原告戶無法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由,向被告黃浦房管局申請拆遷裁決,同時提交了相關的申請材料。被告于同日受理,又于2013年9月11日召開協調會。因拆遷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即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黃房管拆(2013)0568號房屋拆遷裁決,認定原告承租系爭房屋的租賃部位為二層亭子間11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積16.94平方米后,計算該居住房屋價值補償款為人民幣695,551.12元,并以此作出裁決:原告戶遷出本市復興中路XXX弄XXX號房屋,遷入本市松江區明中路XXX弄XXX號XXX室全獨用產權房,并支付黃浦教育局房屋調換差價款人民幣109,551.28元,黃浦教育局支付原告戶面積獎勵費人民幣84,700元、就近購房補貼人民幣150,000元、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的使用面積補貼人民幣100,000元、自行搬遷搬家補助費人民幣50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按實結算,并根據原告戶的搬遷日期支付相應的獎勵費。原告對該裁決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審理中,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黃房管拆(2014)第95號撤銷房屋拆遷裁決決定,決定撤銷黃房管拆(2013)0568號房屋拆遷裁決。
以上事實,由滬盧房管拆許字(2009)第02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房屋拆遷期限延長公告,第三人黃浦教育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證明,上海安佳房地產動拆遷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委托書,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書,房屋資料摘錄單,戶籍資料摘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估價分戶報告單,補償安置方案,均價公告,看房單及送達回證,協商記錄,安置房屋資料,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受理通知書、會議通知及送達回證,會議簽到,裁決審理協調會筆錄,房屋拆遷裁決集體討論記錄,黃房管拆(2013)0568號房屋拆遷裁決書及送達回證,黃房管拆(2014)第95號撤銷房屋拆遷裁決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等的相關規定,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可予證實。
本院認為,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故根據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等的規定,在拆遷雙方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經當事人一方申請,被告依法具有作出房屋拆遷裁決的行政職權。本案中,被告受理第三人黃浦教育局的申請后作出裁決,該裁決對原告承租房屋獨用居住面積的核定中遺漏了二層扶梯閣樓,系認定事實錯誤。被告雖在審理中自行撤銷了被訴裁決,但鑒于原告表示堅持訴訟請求,故本院確認被告所作裁決違法。對于原告提出的道歉及賠償請求等,因其對所述事實的存在以及由被訴裁決直接導致損害結果缺乏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黃房管拆(2013)0568號房屋拆遷裁決違法;
二、駁回原告陳正順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洪 偉
代理審判員 孫煥煥
人民陪審員 王鏗華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錢 方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