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106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3-21)
(2014)黃浦行初字第106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景某某。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明前。
委托代理人郁宏煒。
委托代理人呂紅艷。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黃浦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黃浦區規土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為的證據和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景某某,被告黃浦區規土局的法定代表人徐明前,委托代理人呂紅艷、郁宏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黃浦區規土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職權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程序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實體依據]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黃規信息(2013)361-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告知原告,經查詢歷年檔案,未發現留存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底稿及許可證復印件,原告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告及全家原居住在上海市南市區(現黃浦區)福佑路XXX號,是個體工商戶、居改非門面。1994年1月-3月上述原告原居住房屋列入上海市福民街小商品集貿市場入室改造工程拆遷范圍,拆遷人系上海市南市區(現黃浦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查證拆遷人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相關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信息,但被告答復稱該信息不存在。被告答復內容明顯不真實,沒有盡到查詢檢索的義務,故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黃規信息(2013)361-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的行為違法。
被告黃浦區規土局辯稱:城建檔案是上海市城建檔案館統一管理、保存的,被告受理原告申請后,到相關檔案保管部門充分檢索和查詢了相關檔案資料,確定檔案部門未留存南規土(93)23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底稿或復印件,未查詢到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被告之前也通過其他途徑向原告提供了南規土(93)字第142號《關于核發福民街集貿市場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通知》,該通知即為同意發給編號為南規土(93)23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通知,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權。故被告答復原告不存在并無不當,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對庭審質證后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認證,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告黃浦區規土局申請公開“要求獲取拆遷人上海市南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現黃浦區)建設項目-上海市福民街集貿市場入室改造工程時間-1993.12.-1994.3.安平街4-32號….福佑路165-201號..福佑路205弄3-4號.要求獲取規劃和土地管理局發給拆遷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南規土(93)23號)的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的政府信息。被告于同日受理后,經到檔案保管部門查詢歷年檔案,未發現留存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底稿或許可證復印件,遂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黃規信息(2013)361-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告知原告其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向原告郵寄送達了告知書。原告收悉后不服,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均提交的黃規信息(2013)361-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黃浦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資料查閱登記表、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郵寄憑證、南規土(93)字第142號《關于核發福民街集貿市場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通知》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有關規定,被告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被告受理原告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政程序合法。由于原告申請獲取的系原上海市南市區規劃管理部門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制作的政府信息,被告作為原上海市南市區規劃管理部門建設用地規劃行政職能承受機關,經至相關檔案保管部門查找,未發現其保存有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遂認定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答復原告,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并無不當。原告要求確認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鮑 浩
代理審判員 孫煥煥
人民陪審員 許貴忠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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