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行初字第35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4-2-13)
(2013)青行初字第35號
原告上海安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霞,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穎,女,在原告處工作。
委托代理人阮週,上海市志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維克,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維,女,在被告處工作。
委托代理人孫濤,上海唐毅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顧兆根。
委托代理人王新利(系第三人妻子)。
委托代理人張揚明,上海東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安予實業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青人社認〔2013〕0720號工傷認定,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等材料。因案情需要,本院于同年9月6日依法通知顧兆根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并于同年9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上海安予實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阮週、王穎,被告上海市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孫濤,第三人顧兆根委托代理人張揚明、王新利到庭參加訴訟。2014年1月2日,本案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安予實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阮週、王穎,被告上海市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張維、孫濤,第三人顧兆根委托代理人張揚明、王新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上海市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3年5月16日對第三人顧兆根作出了青人社認〔2013〕0720號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書的主要內容為:第三人顧兆根系原告職工,被公司安排在麥當勞吳中路店從事外賣送餐工作。2012年8月28日工作期間,第三人駕駛摩托車送外賣途中,經本市虹莘路3800弄門口處(近漕寶路)摔倒。經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診斷,結果為右顳葉腦出血;右顳腦內血腫、腦室積血。被告認為,該事故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認定第三人顧兆根于2012年8月28日發生的事故屬于工傷。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
一、主體資格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被告依法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職權;
二、程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證明被告作出工傷認定適用程序依據準確;
三、法律規范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證明被告作出工傷認定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正確;
四、程序和事實證據:
程序證據:1、工傷認定申請表、委托書和代理人律師證復印件,證明第三人提起工傷認定申請。2、受理通知書、提供證據通知書及快遞簽收聯,證明受理第三人工傷認定申請及通知書送達情況。3、工傷認定書送達回執、快遞簽收聯,證明工傷認定結論及結論送達情況。
事實證據:4、原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檔案機讀材料,證明原告具有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5、仲裁庭審筆錄,證明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28日期間第三人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6、第三人和王新利的身份證及戶口簿,證明第三人和王新利的身份。7、第三人病歷資料,證明2012年8月28日第三人經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診斷為右顳腦內血腫、腦室積血。8、公安接警單,記載案發時間“2012年8月28日3時03分”,案發地點為“虹莘路3800弄門口,近漕寶路”,主要情節為“1人躺地上,旁邊摩托車倒在地上”,證明第三人系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事故。9、原告提供的《情況說明及看法》等證據材料,原告認為顧兆根2012年8月28日受傷系自身疾病引起,并非交通事故導致不屬于工傷。10、《關于商請對顧兆根癥狀進行醫學咨詢的函》、第三人的病史資料、《關于對顧兆根病情專家咨詢復函》及專家咨詢意見書,證明第三人右顳葉腦出血;右顳腦內血腫、腦室積血系摔倒所致。11、王新利的工傷認定調查筆錄,主要內容為:第三人夜班的工作時間為23時至次日凌晨3時。事發當天2時許,第三人送外賣途中駕車不慎摔倒導致腦內出血。12、王穎的工傷認定調查筆錄及身份證,主要內容為:事發當天2時許,第三人送外賣途中突發腦溢血導致駕車摔倒。
原告上海安予實業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8月28日,第三人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被告認定第三人駕駛電瓶車送外賣途中摔倒導致右顳腦內血腫、腦室積血構成工傷缺乏事實依據,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青人社認〔2013〕0720號工傷認定。為此,原告提供了上海麥當勞食品有限公司吳中路店麥當勞餐廳出具的證明及其營業執照,證明吳中路麥當勞餐廳向外送員工提供電瓶車完成外送服務。
被告上海市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被訴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顧兆根述稱:其于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單車事故受傷理應構成工傷,被訴工傷認定結論正確。
在庭審質證中,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依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被告的主體資格依據、程序依據無異議,但對法律規范依據有異議,認為并非屬于工作原因。對程序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申請表陳述的事發經過有異議。對事實證據4至證據6無異議。對事實證據7認為,病史資料顯示第三人騎行車輛是電瓶車而不是摩托車,且病史資料反映第三人被診斷患高血壓Ⅲ(極高危),第三人家屬卻否認有高血壓病史,同時入院體檢未檢測出第三人有外傷,被告認定第三人摔倒與其矛盾。對事實證據8、證據9及證據1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接警單記載躺在地上,無法證明第三人摔倒在地。對證據10有異議,認為青浦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具有醫學鑒定的主體資格,且該函已明確不排除本起事件是第三人高血壓導致。對證據11的證明內容有異議,被調查人陳述第三人安全帽摔破了,但沒有外傷與常理不符。
第三人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依據均無異議。被告及第三人對原告所提供證據的證明內容不予認可。
審理中,因原告申請,本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第三人右顳腦內血腫、腦室積血是由自身疾病引起還是由外力引起以及與本起事件的關聯程度進行鑒定。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為:第三人顧兆根攝片資料顯示符合自發性腦溢血性改變,外力作用是本次后果的誘發因素。對此,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無異議。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證據、依據作如下確認:被告提供的依據以及證據,除事實證據10外,來源合法,與本案相關,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結合原、被告雙方的出證、質證意見以及陳述,本院確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如下:
第三人顧兆根系原告職工,被公司安排在麥當勞吳中路店從事外賣送餐工作。2012年8月28日3時許,第三人駕車送外賣期間,被路人發現躺在本市虹莘路3800弄門口處(近漕寶路)地上送醫治療。經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診斷,結果為右顳葉腦出血、右顳腦內血腫、腦室積血。2013年3月11日,第三人家屬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被告于同年3月19日受理。被告經調查核實,于同年5月16日作出了青人社認〔2013〕0720號工傷認定并予以送達。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依法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被告受理后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認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依據所取證據,認定第三人原系原告公司職工,事發當時第三人受原告安排駕車送外賣,該節事實原告及第三人均無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第三人右顳葉腦出血、右顳腦內血腫、腦室積血的原因是否工作原因。原告認為2012年8月28日第三人送外賣期間突發腦溢血,系自身疾病導致腦部出血。被告及第三人則認為事發當時第三人系發生單車摔倒在地由于外力作用導致腦部出血。本院認為,第三人家屬陳述的事發原因為第三人發生單車事故,與2012年8月28日4時就診病史資料所記載的“患者半小時前被路人發現騎電瓶車摔倒”相吻合。其次,不論是第三人駕車過程中突發腦溢血導致摔倒還是摔倒在地引發腦內出血,難以單憑現場目擊證人肉眼作出準確判斷,因此本案事發起因除考量事發現場環境外,還需要結醫療診斷結論以及參考醫學鑒定意見綜合判斷。司法鑒定意見顯示外力作用是第三人腦內出血的誘發因素,故原告主張本案事件完全系第三人自身疾病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本案被告根據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并無不當。據此,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安予實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上海安予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一、《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審 判 長 周冬英
審 判 員 朱堅峰
人民陪審員 陳杏根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紀穎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