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59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3-25)
(2014)黃浦行初字第59號
原告張某某。
原告王甲。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
原告王乙。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金纓,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偉鳴。
委托代理人江筱瑾。
原告張某某、王甲、王乙不服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黃浦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4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房屋拆遷裁決的證據和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上海市黃浦區教育局(以下簡稱黃浦教育局)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14年3月11日公開開庭,原告張某某、王甲、王乙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浦房管局的原委托代理人鄭浩、委托代理人金纓,第三人黃浦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江筱瑾到庭參加訴訟;2014年3月20日本院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張某某、王乙,被告黃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金纓,第三人黃浦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江筱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3年9月29日,被告黃浦房管局作出黃房管拆[2013]X號房屋拆遷裁決,裁決主要內容為:1、被申請人王甲戶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遷出復興中路XXX弄XXX號房屋,遷入本市松江區明中路XXX弄XXX號XXX室建筑面積88.83平方米全獨用產權房(經評估房屋價值為XXXXXXX.50元、基地供應價人民幣803023.20元)和本市松江區明中路XXX弄XXX號XXX室建筑面積89.08平方米全獨用產權房(經評估房屋價值為人民幣XXXXXXX元、基地供應價人民幣805283.20元)現房內。2、被申請人王甲(戶)支付申請人黃浦教育局房屋調換的差價款人民幣120866.92元。3、申請人黃浦教育局支付被申請人王甲戶面積獎勵費人民幣257150元、就近購房補貼人民幣205720元、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的使用面積補貼人民幣100000元。4、申請人黃浦教育局支付被申請人王甲戶自行搬遷搬家補助費人民幣617.16元,家用設施移裝費按實結算,并根據被申請人戶搬遷日期支付簽約搬遷獎勵費。
原告張某某、王甲、王乙訴稱:被告不是行政機關,無權作出裁決;第三人黃浦教育局作為拆遷人主體不適格,115地塊的動遷未落實事前征詢制度等三項機制。且115地塊房屋拆遷評估機構不具有評估資質、推選投票活動程序違法。被告所作的房屋拆遷裁決違法,剝奪了原告的申辯權,且該裁決書違背相關法律規定。黃浦區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違法。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黃浦房管局作出的黃房管拆[2013]X號房屋拆遷裁決。
被告黃浦房管局辯稱:其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黃浦教育局述稱:同意被告的意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本市復興中路XXX弄XXX號二層前廂房、二層中廂房原系王文奎(1991年9月12日報死亡)承租的公房,房屋類型舊里,核定建筑面積51.43平方米。2009年10月25日,第三人黃浦教育局取得滬盧房管拆許字(2009)第02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原告戶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內。經拆遷人評估,涉案房屋市場評估單價二層前廂房為20890元/平方米、二層中廂房為20790元/平方米。該地塊拆遷范圍內被拆除房屋平均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為20680元。拆遷人向被拆遷戶送達了評估報告。另查,原告戶內在冊人口3人,即張某某、王甲、王乙。拆遷人依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及該基地安置補償方案的規定,認定原告戶被拆除房屋價格補償款XXXXXXX.48元,面積獎勵費257150元,就近購房補貼205720元,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的使用面積補貼100000元、搬家補助費617.16元、其他費用按實結算。拆遷期間,第三人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工作人員與原告戶進行了協商,并給予了原告戶兩次看房機會,又提供了相應補償方案供原告戶選擇,但未能與原告戶達成協議。2013年9月5日,拆遷人向被告黃浦房管局提出行政裁決申請,要求以價值標準房屋調換安置原告戶至本市松江區明中路XXX弄XXX號XXX室、松江區明中路XXX弄XXX號XXX室,原告戶應支付拆遷人房屋調換差價款120866.92元,第三人支付原告戶面積獎勵費257150元、就近購房補貼205720元、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的適用面積補貼100000元,搬家補助費人民幣617.16元,家用設施移裝費按實結算。被告受理后召開了審理協調會議,后于同年9月29日作出黃房管拆[2013]X號房屋拆遷裁決。房屋拆遷裁決書送達后,原告戶不服,向上海市黃浦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維持決定。原告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共同提供的房屋拆遷裁決書,原告提交的黃府復[2013]第9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提供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延長許可通知及市局批復、拆遷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拆遷實施單位的營業執照、拆遷資格證書、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書、委托書、公房租賃證明及戶籍資料摘錄、房屋估價分戶報告單及收件回執、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及收件回執、房地產市場評估均價標準公告、原告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看房單及送達回證、協商記錄、安置房源調用單及產權證明和估價報告、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受理通知書、會議通知及送達回證、審理協調會簽到及記錄、拆遷裁決集體討論記錄、房屋拆遷裁決書的送達回證等證據,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被告黃浦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遷裁決的行政職權。本案中,拆遷人因與被拆遷戶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向被告提出裁決申請。被告受理后,核實了相關材料,向原告戶送達了裁決申請、審理協調會通知等文件,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房屋拆遷裁決,行政程序合法。被告依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以及涉案基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對被拆遷戶以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的方式予以安置,該裁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規范正確,符合該拆遷基地的安置補償政策。被告以經其審核的安置用房對被拆遷戶進行房屋調換,符合相關規定。經本院查明,涉案房屋的評估價格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原告雖主張該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失準,但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及行政程序中既未提出復估或鑒定的申請,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也明確表示不申請司法鑒定,故原告的該主張缺乏證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認為拆遷許可證不具有合法性的主張,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故其要求撤銷被訴拆遷裁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王甲、王乙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張某某、王甲、王乙共同負擔(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 葛 翔
人民陪審員 劉美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