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60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1-6)
(2013)黃浦行初字第360號
原告尹家如。
原告徐海。
原告顧蓮珍。
原告徐鑒。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
委托代理人張磊。
委托代理人金纓,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上海駿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劍鋒。
委托代理人唐長發。
委托代理人張佳華。
原告尹家如、顧蓮珍、徐海、徐鑒不服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黃浦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房屋拆遷裁決的證據和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上海駿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興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13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兼徐海、尹家如的委托代理人顧蓮珍,原告徐鑒,被告黃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張磊、金纓,第三人駿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長發、張佳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3年7月25日,被告黃浦房管局作出黃房管拆[2013]0359號房屋拆遷裁決,裁決主要內容為:1、被申請人尹家如戶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遷出合肥路XXX弄XXX號房屋,遷入本市嘉定區愛特路XXX弄XXX號XXX室建筑面積59.53平方米全獨用產權房和愛特路XXX弄XXX號XXX室建筑面積59.53平方米全獨用產權房現房內。2、被申請人尹家如支付申請人駿興公司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的差價款人民幣107309.97元。3、申請人駿興公司支付被申請人尹家如戶面積獎勵費人民幣129350元、就近購房補貼人民幣150000元、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的使用面積補貼人民幣100000元。4、申請人駿興公司支付被申請人尹家如戶執行搬遷搬家補助費人民幣50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按實結算)、并根據被申請人戶搬遷日期支付簽約搬遷獎勵費。
原告尹家如、顧蓮珍、徐海訴稱:被告作出裁決所依據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不具有合法性,被告也始終不能證明原告的房屋在拆遷范圍內;被告提供的拆遷補償方案不具有合法性,涉案補償安置方案中并無就近安置房源;原告戶的分戶估價報告違法,不應作為裁決的依據;被告作出裁決的程序違法,且剝奪了原告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裁決書中內容明顯不符合事實,未能依法保障本案各原告的居住條件。拆遷人駿興公司不具有房屋開發資質。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裁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不清,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黃浦房管局作出的黃房管拆[2013]0359號房屋拆遷裁決。
原告徐鑒訴稱:被告作出裁決所依據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不合法,被告在裁決書中故意掩蓋協商未達成協議的事實,且偽造“申請人多次工作”達不成協議,與事實嚴重不符。原告與顧蓮珍2009年已經離婚,且原告系殘疾人,應當分戶安置。涉案地塊的拆遷建設不屬于公共利益需要,違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裁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不清,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黃浦房管局作出的黃房管拆[2013]0359號房屋拆遷裁決。
被告黃浦房管局辯稱:其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駿興公司述稱:同意被告的意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本市合肥路XXX弄XXX號二層統間系尹家如承租的公房,房屋類型舊里,建筑面積25.87平方米。
2010年11月16日,第三人駿興公司取得滬盧房管拆許字(2010)第0002號房屋拆遷許可,原告戶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內。經拆遷人評估,涉案房屋市場評估單價為23333元/平方米。拆遷人向被拆遷戶送達了評估報告。另查,原告戶內在冊人口4人,即尹家如、顧蓮珍、徐海、徐鑒。拆遷人依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及該基地安置補償方案的規定,認定原告戶可得房屋價值補償款XXXXXXX.03元,面積獎勵費129350元,就近購房補貼150000元,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的使用面積補貼100000元,搬家補助費500元。拆遷期間,第三人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工作人員與原告戶進行了多次協商,但未能與原告戶達成協議。2013年7月3日,拆遷人向被告黃浦房管局提出行政裁決申請,要求以價值標準房屋調換安置原告戶至本市嘉定區愛特路XXX弄XXX號XXX室建筑面積59.53平方米全獨用產權房(基地優惠價556606元)和愛特路XXX弄XXX號XXX室建筑面積59.53平方米全獨用產權房(基地優惠價556606元)內,原告戶應支付拆遷人房屋調換差價款107309.97元,第三人支付原告面積獎勵費129350元,就近購房補貼150000元,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的使用面積補貼100000元,搬家補助費50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按實結算。被告受理后召開了審理協調會議,但雙方仍未能達成協議。被告遂于7月25日作出黃房管拆[2013]0359號房屋拆遷裁決。房屋拆遷裁決書送達后,原告戶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共同提供的房屋拆遷裁決書,原告提交的公房租賃憑證,被告提供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延長許可通知及市局批復、拆遷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拆遷實施單位的營業執照、拆遷資格證書、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書、委托書、公房及戶籍資料摘錄、龍柏七村XXX號XXX室住房調配單、委托書、房屋估價分戶報告單、116地塊(東塊)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及收件回執、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看房單及送達回證、協商記錄、委托書、安置房源調用單及評估結果匯總、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受理通知書、會議通知及送達回證、7月9日審理協調會簽到及記錄、拆遷裁決集體討論記錄、房屋拆遷裁決書的送達回證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被告黃浦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遷裁決的行政職權。本案中,拆遷人因與被拆遷戶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向被告提出裁決申請。被告受理后,核實了相關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房屋拆遷裁決,行政程序合法。被告依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以及涉案基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對被拆遷戶以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的方式予以安置,該裁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規范正確,符合該拆遷基地的安置補償政策,沒有損害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被告以經其審核的安置用房對被拆遷戶進行房屋調換,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原告要求撤銷被訴拆遷裁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尹家如、顧蓮珍、徐海、徐鑒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尹家如、顧蓮珍、徐海、徐鑒共同負擔(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 葛 翔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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