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403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1-15)
(2013)黃浦行初字第403號
原告張廣慶。
被告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家儀。
委托代理人錢瑩。
委托代理人沈玉蓉。
原告張廣慶訴被告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勞動和社會保障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廣慶,被告市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錢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市社保中心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流水號為BBXXXXXXXXXXX的辦理情況回執,對原告張廣慶提出的申領養老金業務,經審核,認定原告申請的業務不符合政策規定,故作出不能辦理的處理意見。
原告張廣慶訴稱,原告在勞改農場期間雖未有工齡,但實際就業勞動,1992年離開勞改農場后作為三類人員未獲妥善安置致使失業至今,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國家政策對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養老金有明確規定,故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所作的辦理情況回執。
被告市社保中心辯稱,原告在1992年底前沒有工齡,僅于2012年5月至8月繳納了4個月的社會保險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故請求法院維持被告的辦理情況回執。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廣慶出生于1953年5月22日。2013年11月5日,原告提出到達退休年齡申領養老金的申請事項,被告市社保中心受理后,經審核,查明原告于2012年5月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至同年8月,而原告在1992年底前沒有連續工齡。故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認定原告的申請不符合條件,并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流水號為BBXXXXXXXXXXX的辦理情況回執,內容如前所述。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告申請書、原告身份證、個人社會保險登記表、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在職新進匯總核定表、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在職轉出匯總核定表、在職個人帳戶信息截屏、流水號為BBXXXXXXXXXXX的辦理情況回執,和《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的相關規定,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可予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具有經辦本市養老保險事務的行政職權。本案中,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請后,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原告申領養老金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關于累計繳費需滿十五年的規定,作出不能辦理的處理意見,被告作出的辦理情況回執,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告對其主張的異議沒有提供現行有效的政策法規予以佐證,原告對其1992年底前沒有連續工齡且社會保險繳費僅有4個月的情況也予以了確認,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支持。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廣慶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張廣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洪 偉
審 判 員 訾莉娜
人民陪審員 肖 陽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錢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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