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48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4-15)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4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于雪琴。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楊本和。
委托代理人應豪。
原審第三人上海寶地楊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孔威。
委托代理人王振華。
委托代理人嚴韻輝。
上訴人于雪琴因房屋拆遷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3)楊浦行初字第7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于雪琴,被上訴人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楊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應豪,原審第三人上海寶地楊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振華、嚴韻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經楊房地拆許字(2005)第0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自2005年11月1日起,由寶地公司委托拆遷單位上海鑫馬城市建設服務有限公司,對包括于雪琴所承租的本市昆明路XXX弄XXX號房屋在內的基地實施拆遷。根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楊府發(2005)27號文規定,該地塊屬三類A級地段,最低補償單價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8,00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價格補貼系數為25%。被拆遷居民的房屋調換地點為本市唐山路XXX弄XXX號、XXX號(增補)、浦東新區民耀路、川沙路326弄、康橋鎮創業路、華夏東路、寶山區月浦等處。本市昆明路XXX弄XXX號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被拆遷人上海衛百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衛百辛公司)名下,由于歷史原因,居住于此的居民無法申領小產證,于雪琴于2002年6月20日與被拆遷人下屬的上海楊浦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使用權協議,辦理了相關租賃手續,故被拆房屋系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房屋類型為新工房,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承租人為于雪琴,根據衛百辛公司房地產權證滬房地楊字(2002)第024227號相關記載,認定的建筑面積為154.44平方米。經上海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估價時點為2005年11月1日),被拆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房地產市場單價為12,900.00元。裝飾評估價值29,602.00元。按政策規定于雪琴戶應得的貨幣補償金額為1,713,511.80元。被拆遷人衛百辛公司承諾選擇貨幣補償,并放棄被拆房屋的公房補償款,即被拆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的20%,計398,455.20元,同意由拆遷人將該公房補償款直接發放給被申請人戶。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該房屋內有常住戶口3人。即于雪琴、夫倪時來、子倪雨辰。在房屋拆遷協商過程中,雙方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據此,拆遷人提供本市唐山路XXX弄XXX號XXX室、XXX室,建筑面積分別為103.05平方米、75.80平方米兩套房屋作為被申請人的裁決安置房。經上海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估價時點為2005年11月1日),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房地產市場單價分別為13,064.00元、13,193.00元。楊浦房管局在2013年5月8日受理裁決后,組織雙方調查、調解。因調解未成,楊浦房管局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楊房管拆裁字第19號房屋拆遷裁決,裁決內容如下:一、支持申請人寶地公司采用價值標準房屋調換方式補償安置被申請人于雪琴戶本市唐山路XXX弄XXX號XXX室、XXX室,建筑面積分別為103.05平方米、75.80平方米產權房二套,市場總價為2,346,274.60元(大寫:貳佰叁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陸角整),安置房屋歸被申請人于雪琴及其同住人共有;二、被申請人于雪琴應在申請人提供前條所規定的安置房時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房屋調換差價款632,762.80元(大寫:陸拾叁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捌角整);三、申請人應在提供本裁決所規定的安置房時一次性向被申請人于雪琴發放被拆遷人承諾放棄的被拆房屋的公房補償款,即被拆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的20%,計398,455.20元(大寫:叁拾玖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貳角整);四、申請人應在被申請人搬離原址后的一個月內一次性向被申請人于雪琴支付按照拆遷規定計算其應得的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及裝飾評估費等;五、被申請人于雪琴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使用人一起騰退本市昆明路XXX弄XXX號所租公房,交申請人拆除。楊浦房管局于同年6月13日將該房屋拆遷裁決書送達于雪琴。于雪琴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的決定維持了楊浦房管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于雪琴仍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要求撤銷楊浦房管局作出的(2013)楊房管拆裁字第19號房屋拆遷裁決。
原審另查,于雪琴于本案審理期間起訴請求撤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2002年8月20日作出的滬房地楊字(2002)第024227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2014年1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楊受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對于雪琴的起訴以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備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于雪琴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裁定。
原審法院認為:因寶地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五條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本案所涉項目繼續沿用原規定辦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楊浦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遷裁決的法定職權。寶地公司經批準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具有拆遷人的資格。被拆房屋在該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因拆遷雙方就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寶地公司向楊浦房管局申請房屋拆遷裁決,楊浦房管局5日內受理,后進行調查和調解,30日內作出房屋拆遷裁決,程序合法。楊浦房管局依據滬房地楊字(2002)第024227號房地產權證記載,認定被拆房屋類型為新工房,并就此認定被拆房屋類型和面積,事實清楚,并無不當。對于雪琴戶采用價值標準房屋調換方式補償安置,符合相關規定,且補償安置費計算未損害于雪琴戶的權益。審理中,于雪琴對被拆房屋及安置房的估價分戶報告有異議,但放棄申請鑒定,故對于雪琴的異議不予采納。楊浦房管局所作房屋拆遷裁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予支持。綜上,于雪琴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于雪琴的訴訟請求。判決后,于雪琴不服,上訴至本院。
上訴人于雪琴上訴稱:被訴裁決以衛百辛公司持有的房地產權證記載的面積和房屋買賣合同上的面積為依據認定被拆房屋建筑面積錯誤,應將租用公房憑證上的套內面積折算成居住面積再乘以相應系數;被拆房屋是其以市場價購買的商品房,按照滬房地資市[2003]141號《關于調整本市房屋建筑類型分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應認定為聯列住宅;被拆房屋的價格評估不合理;衛百辛公司不是被拆房屋的產權人,上訴人合法買得被拆房屋,只是因無法辦理產權證而無奈辦理了公房租賃憑證。上訴人要求撤銷原判并支持其一審訴請。
被上訴人楊浦房管局辯稱:衛百辛公司取得被拆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是被拆房屋的產權人。根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房屋類型以及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證為準,如果房地產權證記載不準確的,以房地產登記冊為準。被上訴人根據被拆房屋的房地產登記冊記載認定該房屋類型為新工房,面積為154.44平方米,證據充分、事實清楚。2003年《通知》實施后新增了聯列住宅的類型,但被拆房屋建于工業用地之上,不符合《通知》規定的可認定為聯列住宅的條件。裁決過程中,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釋明如果對被拆房屋價格評估不服,可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但上訴人未申請鑒定。被上訴人所作裁決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寶地公司述稱:同意被上訴人的意見。被訴裁決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定程序。被拆房屋面積的認定以產證為依據。在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上訴人也知道房屋類型是新工房,不是聯列住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楊浦房管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訴房屋拆遷裁決的職權。被上訴人受理原審第三人寶地公司的裁決申請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未成的情況下,被上訴人于法定期限內作出本案被訴房屋拆遷裁決,并向雙方進行了送達,執法程序合法。被上訴人認定被拆房屋的類型、部位、建筑面積、評估單價以及安置房屋的市場價格等事實,均有相應證據證實,對上訴人戶應得的各類補貼和獎勵計算準確,房屋拆遷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對于上訴人的上訴主張,本院認為,根據被拆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及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被拆房屋所在土地用途為工業、房屋類型為新工房,被上訴人據此認定被拆房屋的類型及建筑面積,并無不當;被拆房屋的土地為工業用地,不屬于《通知》規定的進行建筑類型認定的房屋范疇;被拆房屋登記在衛百辛公司名下,上訴人取得被拆房屋公房租賃憑證,裁決以衛百辛公司為產權人,依法有據;被拆房屋與安置房源的價格評估時點均為2005年11月1日,并未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判決駁回于雪琴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于雪琴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沈 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