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123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3-28)
(2014)黃浦行初字第123號
原告潘正平。
被告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家儀。
本院在審理原告潘正平訴被告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不服不予認定連續工齡一案中,原告以無意繼續訴訟為由,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訴,經審查,與法不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潘正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潘正平負擔。
審 判 員 馬金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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