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82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1-15)
(2013)黃浦行初字第382號
原告吉存英,女,漢族,住所地本市嘉定區。
委托代理人陳小蘭,女,漢族,住所地本市。
原告張桂鳳(兼原告吉存英、陳小弟、陳俊杰的委托代理人),女,漢族,戶籍所在地本市黃浦區。
原告陳小弟,男,漢族,戶籍所在地本市黃浦區。
原告陳俊杰,男,漢族,戶籍所在地本市黃浦區。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朱炯,女,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金纓,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上海駿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李劍鋒,上海駿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唐長發,男,上海盧灣房屋動拆遷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孫灝,男,上海盧灣房屋動拆遷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吉存英、張桂鳳、陳小弟、陳俊杰不服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原告與第三人上海駿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本案無繼續訴訟必要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訴,經審查,系原告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吉存英、張桂鳳、陳小弟、陳俊杰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已預交)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原告吉存英、張桂鳳、陳小弟、陳俊杰負擔。
審 判 長 王艷姮
代理審判員 沈 丹
人民陪審員 馮美福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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