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635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12-26)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63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
原審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
法定代表人馮經明。
原審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土地儲備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海明。
原審第三人趙芳芳。
原審第三人趙曉銘。
原審第三人趙國華。
原審第三人趙關根。
原審第三人趙芬卿。
原審第三人趙平。
原審第三人趙思懿。
上訴人趙軍因房屋拆遷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黃浦行初字第35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可予準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趙軍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由上訴人趙軍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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