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閘行初字第114號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3-8-26)
(2013)閘行初字第114號
原告畢建明,……
委托代理人施蘭芳(畢建明之妻),……
被告上海市閘北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偉良,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朱健寧,上海市閘北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芮青芳,上海市閘北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員。
原告畢建明要求撤銷被告上海市閘北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閘北規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于8月6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舉證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8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畢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施蘭芳,被告閘北規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健寧、芮青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閘北規土局根據原告畢建明的申請,于2013年6月3日作出閘規土信息(2013)第146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您要求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現將該政府信息提供給您,請到某路某弄某號閘北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辦理具體手續后,由本機關予以提供。
原告畢建明訴稱,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告申請蘇州河沿岸2、4號街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并于2013年6月3日獲取滬閘府土[2007]119號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被告提供給原告的政府信息是過期文件,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故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閘規土信息(2013)第146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由被告重新作出答復;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閘北規土局辯稱,上海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上海市閘北區土地發展中心在實施蘇州河沿岸2、4街坊土地儲備時按規定申領了滬閘府土[2007]119號文,即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被告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依照原告要求作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閘北規土局為證明被訴答復行為合法,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依據和證據:
一、證據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證明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告申請公開“蘇州河沿岸2、4號街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領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為當面領取。
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證明被告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即2013年6月3日向原告作出答復書,履行了告知義務。
3、送達回證,證明原告于2013年6月7日簽名領取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4、滬閘府土[2007]119號《關于批準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和上海市閘北區土地發展中心為實施蘇州河沿岸地區2、4街坊土地儲備項目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儲備的通知》(下簡稱07-119號文),證明原告領取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時,一并獲得了申請的政府信息,即07-119號文,該文件系蘇州河沿岸地區2、4街坊項目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唯一批準文件。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2、3均無異議,對證據4,原告于2013年6月7日獲取,但該文件已經過期,根據滬建交聯(2009)319號文件規定,2、4街坊適用二輪征詢制度,第一輪征詢在2010年4月10日完成,之后才能申請審批文件,被告提供的信息是過期文件,原告要求獲取的是2010年4月10日之后的有效土地批準文件。對被告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無異議,對法律適用無法辨別。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以上證據作如下確認:
被告提供的證據符合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相關證據及當事人質證意見認定以下事實:
2013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獲取“蘇州河沿岸2、4號街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信息,并提出其獲取信息方式為當面領取,獲取的載體是紙質文本。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請后,于2013年6月3日作出閘規土信息(2013)第146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要求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由本機關予以提供。同年6月7日,原告至被告處領取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和07-119號文。
本院認為,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及《信息公開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被告閘北規土局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的主體資格。原告向被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答復原告,符合法定程序。根據《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原告申請被告公開“蘇州河沿岸2、4號街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該申請所描述的特定指向為07-119號文。雖然07-119號文的發文單位為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但被告作為轄區內土地管理的行政機關,從政府信息公開的便民原則出發,作出了閘規土信息(2013)第146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將07-119號文提供給原告,并無不當,亦不違反《信息公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供的信息持有異議,認為被告應提供實際不存在的土地批準文件,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撤銷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畢建明要求撤銷被告上海市閘北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作出閘規土信息(2013)第146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答復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畢建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杜敏仙
代理審判員 趙 淳
人民陪審員 畢曉瑩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陳 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