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8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1-14)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偉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上訴人陳偉康因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13)楊行初字第4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向我院申請撤回上訴。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據(jù)此,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陳偉康撤回上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陳偉康負擔。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代理審判員 崔勝東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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