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70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2-2)
(2013)浦行初字第270號
原告巢偉成。
被告上海市審計局。
法定代表人田春華。
委托代理人黃琪舫。
委托代理人張康偉。
原告巢偉成不服被告上海市審計局(以下簡稱市審計局)信息公開答復行政訴訟一案,因被告住所地變更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于同年11月7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巢偉成,被告市審計局的委托代理人黃琪舫、張康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3年3月29日,被告市審計局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編號:SHSJSH-XXXXXXX),主要內容為:被告于2013年2月16日收到巢偉成要求信息公開的申請,因原告申請內容不明確,被告于2013年2月21日要求原告補正,被告于同年3月26日收到原告的補正信息,原告補正為:“上海西部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建設長壽路拓寬工程項目費用的財政預算、財政撥款、預支經費中用于拆遷財政撥款和補償安置費用的審計報告。特征描述為:時間:1996年-1997年底,地塊號:普陀區同大昌地塊(南塊)、同大昌地塊(北塊)。房屋拆遷許可證號:拆許字(96)32號,滬建計(96)第0323號文《關于同意先期開展長壽路道路拓寬工程前期準備工作的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滬普地(96)20號],《建設用地批準書》[1996]普字第33號、[1996]普字第34號[同大昌地塊(南塊)][同大昌地塊(北塊)]。此工程動遷涉及單位197家,拆除建筑46139平方米,動遷居民2551戶,拆除建筑59258平方米。”經審查,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答復如下:被告不存在原告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提供了以下證據及依據:1、信息公開申請,證明原告于2013年2月7日通過郵寄向被告申請信息公開,要求獲取“上海西部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建設長壽路拓寬工程項目費用的財政預算、財政撥款、預支經費中用于拆遷財政撥款和補償安置費用的審計報告”的信息,特征描述:時間:1996年至1997年,地塊號:同大昌地塊(南塊)、同大昌地塊(北塊);2、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證明被告于2013年2月21日向原告發出補正通知,告知其申請不明確需要補正;3、原告的補正申請,證明被告于同年3月26日收到原告的補正申請;4、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編號:SHSJSH-XXXXXXX),證明被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原告作出書面答復,被告機關并不存在原告所要求獲取的信息;5、被告審計專網信息化應用系統審計案卷目錄查詢截屏,證明被告在審計系統中查詢了相關關鍵字,并無原告要求公開的信息;6、情況說明,證明被告盡到了檢索義務,被告機關并不存在原告所申請的信息;7、《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四)項,《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八)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作為被告的職權依據、程序依據和法律適用。
原告巢偉成訴稱,原告要求被告公開“上海西部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建設長壽路拓寬工程項目費用的財政預算、財政撥款、預支經費中用于拆遷財政撥款和補償安置費用的審計報告”,被告答復原告稱信息不存在,原告認為該信息被告處肯定客觀存在。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證明被告告知原告,其申請的信息不存在;2、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上海市人民政府對被告作出的上述信息公開答復予以維持。
被告市審計局辯稱,被告作出的答復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并且在法定期限內答復原告。原告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的職權依據及證據無異議,對被告的法律適用和程序依據,認為原告的補正申請已經非常明確且被告處應當有原告所申請公開的信息。被告對原告的證據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7日,原告巢偉成通過郵寄信函的方式向被告市審計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獲取“上海西部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建設長壽路拓寬工程項目費用的財政預算、財政撥款、預支經費中用于拆遷財政撥款和補償安置費用的審計報告”的信息,同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發出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告知原告申請不明確需要補正,要求原告補正。被告于同年3月26日收到原告的補正申請。被告市審計局經查詢,發現原告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存在,故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涉訴信息公開答復,告知原告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結果維持了被告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原告仍不服,遂涉訴。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五條之規定,被告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本案中,被告對原告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經補正后,進行了審查,并選取多個關鍵字通過審計專網信息化應用系統進行了查詢,發現原告要求獲取的信息并不存在。同時被告查詢的系統涵蓋了被告機關自成立至今已經完成的審計項目的電子檔案。本院認為,被告所做的上述工作,可以認定被告盡到了檢索義務。因此,被告作出的涉訴答復并無不當,也履行了相關的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銷上述信息公開答復之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巢偉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巢偉成負擔,因原告屬于優撫對象且經濟困難,故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呂月榮
代理審判員 郭寒娟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衛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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