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576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1-6)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57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市楊浦區正文花園(二期)業主委員會。
負責人吳文娟。
委托代理人王震學。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市楊浦區乾陽佳園業主委員會。
負責人吳金康。
委托代理人吳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張全。
委托代理人何春茜。
委托代理人朱毅。
原審第三人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軍。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磊,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市楊浦區正文花園(二期)業主委員會(下稱正文業委會)、上海市楊浦區乾陽佳園業主委員會(下稱乾陽業委會)因環境影響報告審批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黃浦行初字第16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正文業委會的委托代理人王震學,上訴人乾陽業委會的委托代理人吳悅,被上訴人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下稱市環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春茜、朱毅,原審第三人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下稱電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涉案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包含500kV虹楊變電站、楊行變電站南側高壓電抗器、楊行變電站至虹楊變電站地下電纜。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核發了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明確了涉案建設項目用地位置位于本市逸仙路以東、三門路以南、政立路以北、小吉普路以西;寶山區現狀楊行變電站南側。正文花園(二期)小區、乾陽佳園小區鄰近變電站站址。2012年6月25日,市環保局受理了電力公司提出的《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下稱《環評報告》)的審批申請,并在“上海環境網”上公示了受理信息。同日,市環保局委托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開展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評文件的技術評估。同年7月5日,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向市環保局出具了《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報告》,認為《環評報告》符合相關環保技術標準,評價結論總體可信。同年7月17日,市環保局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與會專家認為市環保局對公眾反映問題的說明和處理符合有關規定;虹楊輸變電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符合相關環保標準,項目不會影響周邊居民的重大環境利益。同年8月6日,市環保局經審查認為,電力公司提交的《環評報告》符合相關要求,擬作出批準決定,遂在“上海環境網”上就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擬批準情況進行了公示。同年10月22日,市環保局作出滬環保許輻[2012]202號《關于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正文業委會和乾陽業委會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下稱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維持上述審批意見的復議決定。兩業委會仍不服,起訴要求撤銷市環保局作出的滬環保許輻[2012]202號《關于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為。
原審另查明,500kV交流項目原屬環境保護部委托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市環保局受理并審查電力公司申請后,于2012年7月20日將審查意見上報環境保護部。同年9月4日環境保護部回復市環保局,告知500kV輸變電工程環評文件審批權即將下放,要求市環保局根據國務院相關決定做好行政審批工作。同年9月7日,市環保局因審批權限調整,決定暫緩審批電力公司提交的環評報告,并向電力公司發出《關于暫緩審批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通知》。同年9月23日,《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發布,不跨省的500kV交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由省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審批。
原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下稱《環評法》)、《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市環保局依法具有對本市500kV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的行政職權。市環保局在受理電力公司申請后,就相關情況進行了公示,委托有關單位對電力公司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了技術評估,并組織召開了專家咨詢會,在審查《環評報告》、技術評估報告等文件后,作出本案被訴環評審批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市環保局作出從環保角度同意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項目建設的審批決定,有相關法律依據、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報告等證據證明。經查,電力公司委托的環評文件編制單位華東電力設計院具有相應資質,符合法定要求。《環評報告》依據相關編制標準對涉案建設項目的電磁環境、聲環境、水環境、環境空氣、固廢排放等環保指標進行了評價,并據此得出環評結論符合環評技術規范和法律規定的要求。兩業委會主張《環評報告》所得出的評價結論不具有可信度,與本案有效證據反映的事實相悖,且未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故原審不予采納。對于兩業委會認為市環保局審批過程中不應以專家咨詢會替代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開展公眾參與,電力公司在編制環評報告過程中公眾參與的開展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意見,原審認為,市環保局在環評文件審批過程中開展的公眾參與活動有專家咨詢會意見、網上公示信息等證據證實,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的規定,環評審批過程中環保部門可以通過咨詢專家意見的方式開展公眾參與,故市環保局開展的公眾參與活動與法不悖。對于環評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問題,《環評報告》中對180份調查問卷的發放和分布、公眾參與信息公示等均有明確記載,并附錄了公眾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因此,環評文件編制過程中公眾參與活動的開展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于兩業委會提出的虹楊變電站規劃違法,市環保局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的主張,原審認為,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虹楊輸變電工程規劃是否合法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而且本案所涉項目為建設項目,兩業委會有關應進行規劃環評的主張于法無據。原審另指出,根據《環評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市環保局在受理電力公司的申請后,扣除技術評估、專家咨詢會等期間,已超過六十日的法定期限,雖有所不當,但因電力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且未影響到其他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故市環保局應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正。綜上,兩業委會要求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原審不予支持,原審遂判決:駁回正文業委會、乾陽業委會的訴訟請求。判決后,正文業委會和乾陽業委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正文業委會、乾陽業委會上訴稱,虹楊輸變電工程規劃選址存在問題,應當遠離居民區。專家咨詢會應當舉行聽證會,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進行了專家咨詢會。根據相關文件規定,被上訴人應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查小組對電力公司遞交的《環評報告》進行審查,被上訴人委托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替代評查小組錯誤。被上訴人在法定審批期限內未獲得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評審批的權限。《環評報告》中關于180份調查問卷發放形式違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被上訴人市環保局辯稱,本案所涉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并非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上訴人關于規劃環評的規定對本案被訴的建設項目環評不適用。關于公眾參與被上訴人已組織了專家咨詢會,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電力公司同意被上訴人市環保局的意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有被上訴人提供的《關于上報<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決定書>的請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信息二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辦理信息、《關于委托環科院進行技術評估的通知》、《關于召開專家咨詢會的通知》、《關于復核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請示》、《關于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事項的復函》、《關于暫緩審批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通知》、《關于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環評報告》、《關于核發500千伏虹楊輸變電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通知》、《關于規劃虹楊500千伏變電站進出線通道方案審核意見的復函》、《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報告、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專家咨詢會意見,上訴人提供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市環保局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訴環評審批決定的職權。被上訴人受理原審第三人電力公司提交的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申請后,在上海環境網站公示了該項目的受理信息,同時委托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對該項目的《環評報告》開展技術評估,又專門召開了專家咨詢會,根據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技術評估報告和專家咨詢會的結論,認定《環評報告》評價方法正確,評價結論可信,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在落實環保設施及污染控制措施后,噪聲、電磁場等能夠滿足相關技術規定的限值要求,被上訴人據此作出從環境保護角度同意該項目建設的環評審批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因所涉項目審批權限調整等客觀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原審基于申請人電力公司未提出異議以及未影響到其他當事人的實體權益等原因,視為行政瑕疵并無不當。根據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核發的《關于核發500千伏虹楊輸變電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通知》,能夠證明本案所涉項目選址符合規劃要求。《環評報告》制作單位以及被上訴人開展的公眾參與調查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的規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上海市楊浦區正文花園(二期)業主委員會、上海市楊浦區乾陽佳園業主委員會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二○一四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張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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