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行初字第56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3-10-12)
(2013)松行初字第56號
原告上海某藝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上海市某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住所地上海市某區某路某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該單位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該單位工作人員。
原告上海某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文化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某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以下簡稱:區文化執法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區文化執法大隊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孫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3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第某號行政處罰決定(以下簡稱“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晚在某區某路某號某號樓2層內承辦營業性演出期間,演員故意裸露身體,該表演經鑒定屬“宣揚色情”,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規定,依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原告停止演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元及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原告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原告某文化公司訴稱:1、2012年7月23日 ,被告作出第一份《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認定案發當晚的演出違反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款的規定,按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進行處罰。原告對此提出異議,要求對案發事實進行定性,并指出處罰主體錯誤。同年8月6日,被告作出第二份《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認定案發當晚的演出為變更節目未重新報批,違反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按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之后,作出了第某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撤銷了該處罰決定。2013年6月8日,被告再次作出某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可見被告濫用職權,執法隨意,張冠李戴。2、原告按照《條例》規定,接受場所委托辦理演出申報手續,屬于經紀業務。原告沒有聘用演員、安排劇團演出,也不參與劇團的演出經營活動,與劇團之間沒有經濟利益,不是實際的演出主體。原告不在演出現場,不可能發現違法違規的行為。某歌舞團依法設立、簽訂《承諾書》,不是原告的從屬、擔保單位。3、《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針對的是表演團體,第二款針對的是演出經營場所、演出舉辦單位。三個經營主體,誰犯法就處理誰,絕不是誰申報舉辦就處理誰。原告是辦理演出申報手續的經紀人,不是實際的演出經營主體,不能認定原告是違法主體。《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未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報告的才依法處理。原告作為演出申報舉辦單位不在演出現場,并未發現案發當晚的表演有《條例》第二十六規定的禁止情形,故不應該被株連。4、原告依法辦理演出申報手續,取得行政許可批準,向場所收取每場低于一張票價的服務費15元屬合法所得。5、聽證會召開前,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聽證會須有違法當事人出席,只有原、被告出席的聽證會徒有形式、無實際意義,原告并沒有放棄聽證。然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要求未作答復,認定原告未按時參加聽證會,作出了第某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沒有依據,適用法律錯誤,處罰主體錯誤,故起訴要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被告區文化執法大隊辯稱:1、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簡稱“某公安分局”)的《行業場所違法違章經營情況通告書》,得知2012年6月19日晚在某區某路某號某號樓2層內進行的營業性演出中,某歌舞團的演員陳某某因在表演中故意裸露身體被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2年10月8日,被告對舉辦演出的經紀公司即本案原告以變更演出節目未重新報批為由作出了行政處罰。原告不服,先后提起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院認為陳某某2至3秒鐘裸露身體的演出不構成變更整個節目,并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判決,撤銷了第某號《行政處罰決定》。后被告對上述案件重新立案調查,經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辦案民警證明,視頻光盤內容確為案發當晚演出人員陳某某的演出內容,且公安部門提供的調查筆錄及對演員處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明案發當晚的演出團體為某歌舞團、演員為陳某某。2013年3月26日,被告將該視頻光盤送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文廣局”)鑒定。經鑒定,陳某某裸露乳房的表演屬“宣揚色情”的表演。根據某區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文廣局”)出具的準予許可決定書顯示,案發當晚的演出是由原告申報舉辦,案發當晚的演員陳某某系某歌舞團成員。2013年6月8日被告以演出內容含有宣揚色情的內容為由,對原告作出了被訴行政處罰決定。2、被告對案件的演出舉辦主體認定準確。演出含有宣揚色情的內容已由權威部門出具的鑒定書予以證明,而《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是對違反該條例第二十六條的演出舉辦主體的罰則,誰舉辦誰承擔責任。本案中雖然演出經紀公司和演出團體都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但根據區文廣局出具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可知案發當晚的演出是由原告申報舉辦,其作為舉辦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應履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義務。原告不參與演出檔期的安排恰恰說明原告未履行作為演出舉辦主體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從而對實際發生的宣揚色情的表演節目逃避責任。至于經紀公司與劇團、劇場之間的利益劃分以及職責分工則可由三方根據合同通過民事途徑尋求解決,不能成為經紀公司逃避行政處罰的借口。3、被告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2013年4月22日,被告以郵寄送達的方式向原告發出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同年4月24日,原告申請舉行聽證,同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了聽證通知書。原告因主觀要求未實現而并未到場參加聽證,被告視為其放棄聽證。同年6月8日以郵寄送達的方式向原告發出了第某號《行政處罰決定書》。4、被告對原告的行政處罰證據充分、處分恰當。在本案中作為重要證據的視頻資料,原告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及2013年1月28日庭審中均予以確認,并未提出異議,現在訴狀中提出異議是站不住腳的。綜上,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程序合法,處罰恰當(按法規底限予以處罰)。請求依法維持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庭審中,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一)證明有權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依據:
《上海市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款。
經質證,原告沒有異議。
(二)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正確的證據:
1、某公安分局出具的行業場所違法違章經營情況通告書復印件、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詢問筆錄復印件、案發及抓獲經過復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視頻截圖復印件、某歌舞團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復印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上海某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的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2012年6月19日晚在某區某路某號某號樓2層內進行的營業性演出中,某歌舞團的演員陳某某進行故意裸露身體的表演;
2、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提供的視頻光盤及該視頻的情況說明,證明該光盤確為案發時拍攝的演出內容,且演出中確有某歌舞團演員陳某某裸露乳房的內容;
3、區文廣局市場科提供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復印件、演出團體申報表復印件、主要從業人員登記表復印件、演員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案發當晚的演出是原告申報舉辦并獲得批準,申報資料中的表演團體與當晚演出的團體一致,為某歌舞團,表演團體中確有一名女演員叫陳某某,即為案發當晚查獲的故意裸露身體的女演員;
4、2012年7月3日、7月30日被告對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調查詢問筆錄復印件,證明案發當晚的演出是由原告申報舉辦,并獲得該場演出的舉辦許可;
5、原告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均由當事人提供且復印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證明當事人的資質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市文廣局鑒定書,證明陳某某裸露乳房的表演屬“宣揚色情”的表演;
7、送達回證復印件,證明被告按法定程序向原告進行了文書送達;
8、《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復印件、召開聽證會申請書復印件、聽證通知書復印件、公開信復印件、聽證會現場記錄復印件,證明被告依法進行了聽證告知程序。
經質證,原告對證據3、4、5、7、8沒有異議。對證據1不予認可,認為其并不認識陳某某及其所屬劇團人員,對陳某某及該劇團團長的簽字無法確認;對證據2不予認可,認為雖然被告召開了兩次聽證會,但涉案的違法人員陳某某及其所屬劇團未均參加,只有原、被告雙方參加,且原告不認識陳某某,因此不清楚該視頻是否系案發現場的錄像;對證據6不予認可,認為無法確認鑒定內容是否系陳某某的違法演出。
(三)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正確的依據:
《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經質證,原告對法律法規本身沒有異議,但無法確認陳某某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且陳某某不是原告的工作人員,也不是原告聘請,與原告無關,即便陳某某的行為違反《條例》規定,也應當處罰劇團,而不應處罰原告,被告處罰主體錯誤。
(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執法程序合法的法律依據及文本材料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
經質證,原告對法律依據沒有異議。
文本材料依據:1、2012年6月25日某公安分局出具的行業場所違法違章經營情況通告書復印件;
2、2013年4月7日《鑒定書》復印件;
3、2013年4月22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復印件;
4、2013年6月8日第某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經質證,原告認為通告書中寫明應處罰演出單位即某歌舞團;另,被告的聽證會流于形式,無實際意義,應有違法當事人出席。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某歌舞團向區文廣局提交的《承諾書》及該劇團委托原告辦理演出申報手續的《委托承諾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涉案劇團向區文廣局承諾其在演出過程中不違反《條例》規定,同時其向原告承諾每場演出的演員、節目內容與申報材料一致,若有變更提前三天向原告告知后重新申報等內容,若違反規定,由劇團承擔責任;
2、2013年2月17日案外人田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復印件,證明劇團不是由原告安排;
3、2012年9月1日《召開聽證會申請書》,證明原告要求召開聽證會時違法人員、違法劇團、文廣局市場科的領導均需參加;
4、2013年5月18日《致“聽證會”主持人的公開信》,證明原告不是放棄聽證會,而是要求被告組織相關人員參加聽證會。
經質證,被告對證據1認為,《委托承諾書》是劇團與經紀公司之間的約定,劇團沒有資質向區文廣局申報舉辦演出,區文廣局對劇團等場所有監督義務,故要求其出具《承諾書》,但并不意味劇團應對本次演出承擔責任;對證據2,田某某原先也在本區從事演出經紀工作,后因從事宣揚色情演出被處罰過,故現退出經紀業務,同時田某某的證言僅僅是其個人陳述,不具有法律效力;對證據3,聽證會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召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參加;對證據4,原告雖向被告致信,但其未在指定的時間到達聽證現場,故聽證會不能召開的責任在于原告。
上述證據,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均合法有效;被告提供的認定事實方面、程序方面的證據均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但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和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經原告以“申請人”的名義申請,區文廣局于2012年5月31日向原告作出某文廣許準字[某]****《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許可內容為:日期: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地點:某公司;演員:某歌舞團等7家劇團;演出內容:歌舞表演。2012年6月19日晚,原告申報的某歌舞團在某區某路某號某號樓2層某公司演藝廳進行營業性演出,其中演員陳某某的演出內容為:聲樂:1、搖啊搖、2、火苗、3、啦啦愛;舞蹈:1、電話情緣、2、日出等。陳某某在現場表演的舞蹈中出現了故意裸露胸部2至3秒鐘的動作,某公安分局就此對陳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被告遂對原告涉嫌營業性演出內容含有禁止情形進行立案調查,并向原告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認定案發當晚的演出違反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款規定,按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擬進行處罰。原告提出異議,要求對演員裸露身體是否構成色情進行鑒定,并拒收該告知書。后被告調取了公安部門提供的案發當晚拍攝的演出節目視頻,發現因公安工作人員工作疏忽,未調整攝像設備日期,視頻顯示的時間為2008年,故未進行鑒定。之后被告將該視頻與原告申報的節目視頻進行比對,發現案發當晚的演出節目中裸露身體的表演不在申報節目之列。故,被告又于2012年8月2日向原告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認定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擬進行處罰。于同年9月14日根據原告的申請舉行了聽證會,并于同年10月8日向原告作出第某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向上海市某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同年12月10日,區政府維持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訴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第某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判決生效后,被告就該案重新進行了立案調查,并委托市文廣局色情淫穢表演節目鑒定小組就案發當晚拍攝的演出節目視頻進行鑒定。該鑒定小組經鑒定,認定陳某某裸露乳房的行為屬“宣揚色情”的表演。被告遂于2013年6月8日作出了第某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規定,依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元及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起訴本院。
另查明:因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對拍攝器械的時間設置未進行調整,其提供的案發當晚拍攝的演出節目視頻顯示時間為2008年1月3日17:16—17:20,實際拍攝時間為2012年6月19日晚。
又查明:某公司經營范圍為音樂茶座。
本院認為:《上海市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是區縣人民政府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在轄區內集中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并接受市文化執法總隊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查處在本轄區內發生的違法行為。原告舉辦的歌舞表演演出地點屬本區行政區域管轄范圍內,故被告具有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職權。被告適用一般程序對原告進行處罰,從受理案件、調查詢問、告知擬處罰決定和相關權利,到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原告,執法程序合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關于被告的處罰對象是否適格。《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規定,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者應在3日內作出決定。《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歌舞娛樂場所、旅游景區、主題公園、游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本案所涉某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音樂茶座,系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其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本案原告作為演出經紀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向區文廣局申報舉辦“歌舞表演”的行政許可,區文廣局向其作出了準許行政許可決定,該決定書上明確顯示申請人為本案原告,可見原告系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經營主體。《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辦理演出申報手續;(二)、安排演出節目內容;(三)安排演出場地并負責演出現場管理;……(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擔的義務。故原告作為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經營主體,應當對演出活動承擔舉辦責任。《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條例》第十四條、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款規定,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根據上述規定,被告對作為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經營主體即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對象并無不當。經鑒定部門鑒定,演員陳某某在現場演出時突發裸露上身2至3秒鐘的表演行為屬于《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的“宣揚色情”的表演。故被告認定原告違反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規定,依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原告進行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原告每月向某公司收取費用900元,平均30元/天,被告確認原告在2012年6月19日晚舉辦的演出中違法所得15元的事實并無不當。故,被告對原告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元、罰款5萬元的處罰,處罰適當。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適當,應予維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
據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上海市某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第某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上海某藝術有限公司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陸 云
審 判 員 周 軼
人民陪審員 陳以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趙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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