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溫泰刑初字第80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4-4-29)
(2014)溫泰刑初字第80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某甲,無業。因販賣淫穢物品,于2014年1月27日被泰順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2月8日轉為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鐘某,無業。因販賣淫穢物品,于2014年1月27日被泰順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2月8日轉為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審。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訴刑訴(2014)10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甲、鐘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錢益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甲、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雷某甲分別于2014年1月20日、1月21日、1月26日在泰順縣司前鎮平橋附近采用擺攤的方式向他人販賣淫穢光碟牟利。被告人鐘某在明知雷某甲以販賣淫穢光碟牟利的情況下,仍駕車幫助其運輸淫穢光碟。2014年1月26日21時許,該二人駕駛載有淫穢光碟的車輛行經司前鎮路政大橋卡點附近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從被告人雷某甲處扣押的音像制品中,有107張音像制品屬淫穢物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雷某甲、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雷某乙、雷某丙、藍某的證言、到案經過、情況說明;線索移送單、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甲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被告人鐘某明知雷某甲是在販賣淫穢物品而予以幫助運輸,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甲、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扣押的淫穢物品應予沒收。根據被告人雷某甲、鐘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甲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鐘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人民幣。
三、扣押的淫穢光碟107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季龍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趙微微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