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溫泰刑初字第203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4-10-30)
(2014)溫泰刑初字第203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嚴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在泰順縣看守所。
辯護人林欣榆。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訴刑訴(2014)1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了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汪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及其辯護人林欣榆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4年3月30日至3月31日,被告人嚴某受馬某某(另案處理)指使,駕駛一輛牌號為浙k×××××的黑色力帆牌轎車,在泰順縣“華鴻中央廣場”的銷售人員陳某的指引下,利用車上偽基站設備強制向泰順縣三魁鎮、龜湖鎮等地的手機用戶發送內容為“泰順新城中心,絕版地王。4月4日傳奇啟幕。華鴻中央廣場悅府戶型首發。辦理購房護照,享100元/平方優惠。特請函:67697777。”的宣傳短信,造成周邊手機用戶出現短暫通信中斷的現象,后被民警當場抓獲。經檢測,嚴某利用偽基站設備發射的頻率為中國移動通信使用頻率。經鑒定,2014年3月31日16時至16時42分許,嚴某共通過偽基站設備對外強制發送短信數達37859條,影響周邊37859位手機用戶的正常通訊。
上述事實,被告人嚴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林某、潘某、劉某、陳某的證言及抓獲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及照片;電子物證檢驗報告、檢測報告;發現偽基站的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手機短信截圖、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戶籍證明及被告人嚴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利用“偽基站”設備非法占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干擾公眾移動通訊網絡信號,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的手機發送短信息,其行為破壞正常電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嚴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嚴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嚴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季龍斌
人民陪審員 曾敏月
人民陪審員 曾齊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代書 記員 黃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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