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溫泰刑初字第149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4-7-31)
(2014)溫泰刑初字第149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審。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訴刑訴(2014)1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賭博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錢益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3年9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在泰順縣羅陽鎮泰壽路303弄31號自己家中,以接受投注的方式進行“六合彩”賭博活動,三次接受魏某某(已被行政處罰)“六合彩”投注,累計為47000元人民幣。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非法獲利7000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彭某乙、彭某甲、魏某某的證言、抓獲經過的說明;扣押物品清單、發還清單;檢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利用“六合彩”進行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系初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應予追繳。根據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的次日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追繳被告人陳某的非法所得7000元人民幣,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季龍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趙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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