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溫泰刑初字第99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4-6-26)
(2014)溫泰刑初字第99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01年9月27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于2007年3月1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泰順縣看守所。
辯護人陶鄭標。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訴刑訴(2014)10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錢益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陶鄭標(指定)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2年8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以溜門的方式進入泰順縣雅陽鎮廣中路林某某家中實施盜竊,先后在二樓樓梯口一個女式包中竊得現金1600元,在三樓臥室保險柜內竊得現金8000余元。
2、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進入泰順縣雅陽鎮百匯路東段36號蔡某某家的隔壁頂樓,再翻墻從平頂溜門進入蔡某某家中實施盜竊,在頂樓臥室內竊得男式金項鏈一條。
3、2012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溜門的方式進入泰順縣雅陽鎮廣中路林某某家中實施盜竊,在三樓臥室內竊得金手鐲一個、兒童金手鐲一個、金戒指一個等財物。
4、2012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以溜門的方式進入泰順縣雅陽鎮雅陽大道185號林某某家中實施盜竊,在三樓前間臥室的保險柜內竊得男式金項鏈兩條、女式金項鏈三條、金手鐲一個、金戒指若干個等財物。
5、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進入泰順縣雅陽鎮百匯路東段36號蔡某某家的隔壁頂樓,再翻墻從平頂溜門進入蔡某某家中實施盜竊,竊得現金2600元、翡翠吊墜一個、翡翠吊墜品質保證書一張、白金項鏈一條、男式金項鏈一條。經鑒定,被盜的翡翠吊墜的價值為26000元,現已發還給被害人。
6、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進入泰順縣雅陽鎮百匯路東段34號毛某某家的隔壁頂樓,再翻墻從平頂溜門進入毛某某家中實施盜竊,在三樓外間臥室的保險柜內竊得金條兩根、男式金項鏈一條、女式金項鏈兩條、金手鐲一個、金戒指一個等財物。
7、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進入泰順縣雅陽鎮雅陽大道109號陳某某家的隔壁頂樓,再翻墻從平頂溜門進入陳某某家中實施盜竊,在三樓外間的保險柜內竊得虎年生肖金條五塊、第二套人民幣純金微縮金條一套、2010版和2011版熊貓普制套裝金幣兩套、金項鏈一條等財物。經鑒定,被盜的兩套熊貓普制套裝金幣的價值為41485元。
8、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進入泰順縣雅陽鎮地稅分局后排王某甲家的隔壁頂樓,再翻墻從平頂進入王某甲家中實施盜竊,在頂樓臥室內竊得現金1400元。
9、2013年7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進入泰順縣雅陽鎮百匯路東段44號鄭某某家的隔壁頂樓,再翻墻從平頂溜門進入鄭某某家中實施盜竊,在二樓臥室內竊得現金5000元、男式黃金項鏈一條、女式黃金項鏈兩條、金戒指一個、銀元若干等財物。
10、2013年7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以溜門的方式進入泰順縣雅陽鎮地稅分局后排林某甲家中實施盜竊,竊得現金2000余元、勞力士手表一個、奔馳車鑰匙一把等財物。后并利用竊得的車鑰匙在林某甲的奔馳車內竊得黃鶴樓1916香煙9包。經鑒定,被盜的勞力士手表和9包黃鶴樓1916香煙的價值為79200元。
11、2013年8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進入泰順縣雅陽鎮雅陽大道112號季某某家的隔壁頂樓,再翻墻從平頂溜門進入季某某家中實施盜竊,在二樓客廳內竊得現金1000余元。
12、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以溜門的方式進入泰順縣雅陽鎮廣場路一弄24號季某甲家中實施盜竊,竊得現金300元。
13、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以溜門的方式進入泰順縣雅陽鎮百匯路東段11號王永甲家中實施盜竊,在四樓外間臥室的保險柜內竊得金手鏈一條、女式黃金項鏈兩條、金鐲子一個、金戒子一個、兒童金鏈子一條等財物。
14、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以溜門的方式進入泰順縣雅陽鎮福塔東路157號王某乙家中實施盜竊,在四樓外間臥室的保險柜內竊得現金10000元、女式金項鏈三條、金耳環一對、金戒指兩個、玉佩一塊等財物。被盜的玉佩已被扣押。經鑒定,被盜的玉佩的價值為3000元。
15、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以溜門的方式進入泰順縣雅陽鎮福塔東路124號季某甲家中實施盜竊,在三樓前間臥室的保險柜內竊得金戒指一個。
16、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進入泰順縣雅陽鎮百匯路東段15號歐某某家的隔壁頂樓,再翻墻從平頂進入歐某某家中實施盜竊,在二樓竊得現金300元。
17、2013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以溜門的方式進入泰順縣雅陽鎮廣中路林某某家中實施盜竊,在四樓林某甲租住的臥室內竊得現金1000元。
18、2013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以溜門的方式進入泰順縣雅陽鎮廣場路一弄11號季永乙家中實施盜竊,竊得現金1000余元。
19、2013年12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以爬窗的方式進入泰順縣雅陽鎮云錦路77號王日連家中實施盜竊,竊得冬蟲夏草一盒、手表發票一張、表鏈一節、銀元兩個、十元面額的人民幣若干、男士黃金項鏈一條、黃金戒指一枚、百元面額的港幣三張等財物。
被告人王某某將竊得的上述部分黃金首飾先后于2012年9月11日、2012年10月15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3月4日、2013年4月25日五次在上海陳記珠寶店內銷贓,共計非法獲利160791元。經鑒定,案發時王某某已銷贓的黃金首飾的價值為173483.9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日連、鄭某乙、季永乙、林某某、林某甲、歐某某、季某甲、彭愛容、王某乙、王永甲、寇阿秀、季某某、林某甲、鄭某某、王某甲、陳某某、毛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季某甲等人的陳述;證人黃某乙、陳某甲的證言;扣押清單及照片、發還物品清單;車票;鐘表銷售專用票據;翡翠品質保證書;賓館賓客賬單;賓館臨時收款收據;貴稀金屬收購登記臺賬;金銀加工點登記薄及照片;林某甲被盜的勞力士手表信息;陳某某被盜的第二套人民幣純金微縮金條鑒定證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價格鑒定結論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到案經過等有關情況說明;被告人王某某及相關人員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庭審時能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盜竊所得財物未退賠部分應予以退賠。綜上,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的次日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其盜竊所得財物。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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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董夫國
人民陪審員 陳旭東
人民陪審員 董教輝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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