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溫泰刑初字第2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4-4-28)
(2014)溫泰刑初字第2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陶某,無業。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12月24日被繼續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4年2月17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在泰順縣看守所。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刑訴(2013)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聚眾斗毆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以泰檢公訴刑訴(2014)100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補充起訴。本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曾洪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陶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公訴機關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建議,本院決定延期審理一次,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陶某在明知郭林鋒、吳杰(均另案處理)等人準備前往范某甲(已判刑)開設在泰順縣三魁鎮老鷹巖村賭場進行打砸斗毆的情況下,仍在董某某(已判刑)的安排下為郭林鋒等人查探賭場情況,指明賭場開設的具體位置。在得知郭林鋒等人與范某甲方已經發生聚眾斗毆后,被告人陶某還在泰順縣羅陽鎮帝豪酒店登記房間給郭林鋒等人休息,又幫助聯系過出租車以便斗毆人員撤離逃跑。
2014年2月14日晚,被告人陶某持房卡入住泰順縣羅陽鎮假日廊橋賓館。后被告人陶某容留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在賓館的房間內以“冰壺”方式吸食冰毒。
被告人陶某辯稱,其事先對郭林鋒等人要前往打砸賭場斗毆并不知情?吹教漳臣、陶某乙、陶某丙等人在假日廊橋賓館房間里吸毒,但其沒有容留該三人吸毒。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聚眾斗毆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成立。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以下證據:
一、聚眾斗毆罪的證據
1、誠合大酒店住宿登記單、旅客登記簿、客房結帳單,證實8309、8311、8313房間是2012年7月25日同時登記入住的,8309登記的是董某某、8311是林念樹、8313是陶某,三個房間是在2012年7月27日中午退房,8311、8313房間的房費都轉入8309房間一起結付。
2、帝豪商務賓館住宿登記單、旅客登記簿、客房結帳單,證實陶某于2012年7月27日17時30分許登記入住8402房間,7月28日退房。
3、通話話單數據詳單,證實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7月28日郭林鋒、董某某等人組織參與聚眾斗毆犯罪的前后,陶某手機號碼139××××1688與董某某、郭林鋒、林念樹等人頻繁聯系,與鄭細煥、齊祖巖、吳杰(烏雞)等人亦有聯系的事實。
4、證人張國偉的證言,證實2012年7月27日上午,其陪林念樹去老鷹巖村,11時許在途中遇到陶某開著紅色尼桑轎車,陶某告訴林念樹賭場的具體位置并叮囑一定要帶“那些人”繞小路走著去賭場,不然的話走大路會被賭場望風的人發現。
5、證人鄭細煥的證言,證實2012年7月27日早上,陶某讓其陪同到老鷹巖村賭場,在回來的路上碰到兩個男青年,其中一個問賭場的位置,其與陶某告訴了對方。中午12時30分許,陶某對其說老鷹巖那邊打起來了,要其一同去看看。
6、同案人員黃建華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與同伙從福安到達泰順后是董某某開車來接的,后被帶到誠合賓館住宿,郭林鋒、胡光明、吳杰、林華清住在8311房間,另外四人住在8309房間。2012年7月27日上午大家集中在一個房間里由胡光明組織布置前往斗毆的事宜,董某某、陶某(經辨認確認)都有來到現場。在前往賭場的路上,胡光明有跟董某某通話問路,在路上還碰到陶某開的一輛紅色轎車,開車的郭林鋒(惡霸)和陶某都把車窗放下,陶某就跟郭林鋒說到賭場去怎么走。
7、同案人員郭曉龍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案發當天8時30分許,有人通知大家到另一房間集中。在現場其見到三四個說泰順本地話的人在講個不停,其只聽懂他們說去賭場怎么樣怎么樣的,臨走時其中的一個泰順本地人說車就快到了,大家準備一下,后來其就乘車去打砸賭場了。經辨認參與開會的三四個泰順本地人其中一個為董某某;另外一個三十多歲,方臉,臉上有兩片胡須,還有麻子,身材稍胖的是陶某。
8、同案人員林念樹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董某某指使其把那批福安人帶到老鷹巖村壽寧人拐腳斌(即范某甲)開的賭場去,找壽寧人“要補貼”,還讓其跟一個叫陶某的聯系,說是快到老鷹巖的時候陶某會跟其聯系,告知拐腳斌的賭場具體位置。其到老鷹巖村下面路口一個地方碰到陶某開一輛橘紅色的車子,車里有陶某與鄭細煥(經辨認)。陶某問“你是董某某叫來的?”,并說“你帶那些人抄小路過去,這邊大路有人看守,你要走小路翻過山,賭場在這邊路上”。其證言還證實董某某說他已跟陶某講過了,讓其有事就跟陶某聯系。當日十二點半左右,其打電話問陶某在哪,陶某稱在南院,電話中陶某還問其(老鷹巖)上面打起來沒有?。綜上,可證實陶某事先即已明知所指示道路的“那些(福安)人”是去賭場打砸斗毆的。
9、證人齊祖巖的證言,證實2012年7月27日下午陶某電話聯系讓其安排出租車送客到福安市,后駕駛員在羅陽鎮新城等了半個小時以后,對方又說不去了,付給駕駛員100元的事實;
10、證人黃吉和、林清院的證言,證實2012年7月27日下午接到租車電話后,由林清院開車到新城帝豪商務賓館接了七、八個年輕人并送到福安市的事實。
11、證人翁紅金的證言,證實其系新城誠合賓館前臺收銀員。經查詢住宿登記系統,2012年7月25日賓館8309房間是以董某某的身份證登記入住、8311房間是用林念樹的身份證件登記入住,同時登記的還有8313房間,是陶某入住,2012年7月27日12時58分退房,8311、8313的房費是轉至8309房間一起結賬的事實。
12、證人潘婷婷的證言,證實其系帝豪商務賓館前臺值班收銀員。其通過賓館住宿登記系統查詢了解到,8402房間是以陶某的身份證件在2012年7月27日18時12分登記入住的,2012年7月28日陶某辦理退房手續的事實。
13、同案人員范某甲、楊某某、范某乙、張某某、葉某、龔某等人的供述,證實董某某組織福安來的郭林鋒、胡光明、郭曉龍等人于2012年7月27日上午在老鷹巖村打砸賭場并與其這方發生斗毆的事實。
14、被告人陶某的供述,證實其有打探賭場的位置并告知董某某聯系好了的人;在得知發生聚眾斗毆后有幫郭林鋒聯系過出租車,告知出租車主的電話號碼;有在帝豪商務賓館開過房的事實。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證據
1、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證實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因2014年2月18日在泰順賓館606室房間吸食毒品,均被泰順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并因該吸毒案件的查處,泰順縣公安局于2014年2月28日對陶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偵查的事實。
2、旅館住宿人員詳情查詢單,證實陶某于2014年2月14日以其身份證登記入住假日廊橋賓館8406房間,于2014年2月16日退房的事實。
3、證人陶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14日晚,陶某開車帶其本人和兩個妹妹陶某乙、陶某丙及其弟陶某己到羅陽,后直接被帶到“廊橋賓館”的一個房間。陶某離開賓館一會兒,約十五分鐘后返回并從身上拿出“冰壺”和冰毒在吸食,期間其三姐妹均有吸食過冰毒的事實。
4、證人陶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14日,陶某帶其與姐妹陶某甲、陶某丙到廊橋賓館事先已開好的房間里吸食毒品的事實。
5、證人陶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14日,陶某開車直接帶其姐妹等人到羅陽的一個賓館房間。在房間里陶某在吸食毒品,還對其說“小妹,吸兩口沒事的”,并親自在燒冰毒,讓其用嘴對著吸管吸食了幾口。
6、證人陶某己的證言,證實是陶某帶其及三個姐姐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直接到羅陽的廊橋賓館四樓的一個房間,陶某給其另外一個房間的房卡后,其就獨自去洗澡了。洗完澡回到原先的房間,見三姐陶某丙正對著一個瓶子上的吸管在吸,好象在吸煙一樣,陶某在其三姐的旁邊,另兩個姐姐都在床上玩手機。
7、證人包麗芬的證言,證實其系假日廊橋賓館的管理人員,因陶某在該賓館住過多次了,其認識陶某。2014年2月14日有人預訂了賓館房間,陶某直接拿了房卡入住賓館房間,后來較遲了才下來登記的事實。
三、其他綜合證據
1、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證實被告人陶某無違法犯罪前科記錄。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陶某的身份情況。
3、抓獲經過,證實陶某被公安機關上網追逃,于2012年11月15日在江蘇省張家港市被抓獲歸案的事實。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質證,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本院予以采納為本案定案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明知他人聚眾斗毆,仍積極參與其中并提供聚眾斗毆前后的幫助,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陶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在聚眾斗毆共同犯罪的過程中起到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陶某犯有數罪,依法應當并罰。根據被告人陶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刑期的終止日順延,即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季龍斌
人民陪審員 陳旭東
人民陪審員 胡向東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趙微微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