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溫泰刑初字第97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4-5-21)
(2014)溫泰刑初字第97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因涉嫌犯非法行醫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審。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訴刑訴(2014)10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非法行醫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決定中止審理,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汪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葉某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泰順縣雅陽鎮郵電巷開設“麗齒口腔”牙醫診所從事醫療活動謀利,于2011年5月24日被泰順縣衛生局查獲并予以行政處罰。之后,被告人葉某又在泰順縣三魁鎮人民路3號開辦“微笑牙科”診所從事醫療活動謀利,于2013年9月26日再次被泰順縣衛生局查獲并予以行政處罰。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葉某繼續在泰順縣三魁鎮人民路3號開辦的診所內從事醫療活動時被泰順縣衛生局查獲。
2014年1月7日,被告人葉某主動到泰順縣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的證言、到案經過;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葉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悔罪,依法從輕處罰并予宣告緩刑。根據被告人葉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葉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款限判決生效之次日交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季龍斌
人民陪審員 陳旭東
人民陪審員 高啟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趙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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