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溫泰刑初字第77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4-4-10)
(2014)溫泰刑初字第77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葛某。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刑訴(2014)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汪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葛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3年3月,被告人葛某與李滿連、熊生、熊圣生、熊圣英(均已判刑)等人購入4000多張光碟到江山、上饒、龍泉等地販賣。同年4月22日至4月24日,被告人葛某與李滿連、熊生、熊圣生、熊圣英到泰順縣羅陽鎮販賣光碟。2013年4月24日下午,該五人在泰順縣羅陽鎮金橋賓館被查獲扣押疑似盜版光碟3286張。經浙江省出版物鑒定站溫州分站鑒定,被查獲的光碟均為非法音像制品。
另查明,被告人葛某已售出光碟200余張,尚有1248張未售出。
上述事實,被告人葛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浙江省出版物鑒定書;到案經過等有關情況說明;被告人葛某及同案人員熊生、熊圣生、李滿連、熊圣英的供述;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葛某犯罪未遂,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從被告人葛某處扣押的光碟依法應予沒收。根據被告人葛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的次日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的光碟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季龍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趙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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