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刑初字第172號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3-4)
(2014)嘉平刑初字第172號
公訴機關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14)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建犯詐騙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顧駿、李勝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08年1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李建利用從他人處購買的“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上海長征醫院”等八十余張假發票,在平湖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進行醫療費報銷,共計報銷醫療費687263.04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建于2013年12月19日退還贓款20000元,該款現扣押于平湖市公安局。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李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基本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發票、醫療費用支付明細表、病歷的復印件,接受證據清單、情況說明、醫院證明、抓獲經過、身份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醫療費687263.04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李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李建能退還部分贓款,也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據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從被告人李建處扣押的贓款20000元,由扣押機關退還平湖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三、責令被告人李建退賠贓款667263.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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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錢利娟
人民陪審員 徐正明
人民陪審員 沈玲英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俞佳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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