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08210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7-10)
(2014)通民初字第08210號
原告董x,女,1962年3月9日出生。
被告陳x,男,1962年5月8日出生。
原告董x與被告陳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大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x、被告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董x訴稱:原、被告于1984年8月15日登記結(jié)婚,由于雙方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一直不和諧。時至今日,已與被告分居長達六、七年,但凡在一起,必有爭吵。被告對我經(jīng)常惡語相向、不堪入耳,多次大打出手,最后一次導致我頭部永久性疼痛。被告目前還存在婚外情,幾乎家喻戶曉,對婚姻毫無忠誠,對我毫無尊重。被告婚后及近期所作所為,是對家庭及親人的極端不負責任。我們性格不合、無法交流、長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經(jīng)徹底破裂,夫妻關(guān)系名存實亡。我多次向被告協(xié)議離婚,被告口頭答應(yīng)離婚卻不簽離婚協(xié)議。故我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x辯稱:雙方感情并未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雙方感情基礎(chǔ)良好,雙方經(jīng)人介紹相識、相知,有深厚的感情基礎(chǔ),相濡以沫的共同度過了三十多年,我賺錢養(yǎng)家、原告負責持家。雙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說夫妻間常有爭吵并出手打人,這不是事實。因原告在十年前就已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經(jīng)常到處以書面及口頭的形式謾罵鄰居、大隊干部及派出所工作人員,還打砸辦公用品,給別人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困擾,我只是進行了阻攔和勸導,為了家庭一直忍辱負重,不愿失去完整的家庭。原告說我有外遇也是其憑空想象,虛擬出來的,根本不存在。綜上,我與原告的感情尚在,且我有責任照顧生病的原告并幫她走出疾病的困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董x與陳x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1984年8月15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生育一女陳x1,已成年。董x、陳x婚后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糾紛。現(xiàn)董x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堅持要求與陳x離婚。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陳x表示不同意離婚,并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結(jié)婚證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婚姻應(yīng)以感情為基礎(chǔ),感情靠雙方共同努力來維護。董x與陳x系自主結(jié)婚,婚齡較長且育有子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礎(chǔ),雙方均應(yīng)珍惜婚后建立起來的真摯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出現(xiàn)矛盾與隔閡,要采取正確的方式解決,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強溝通與交流,共同努力化解矛盾。董x起訴要求離婚,但對雙方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證據(jù),陳x明確表示雙方尚有感情,不同意離婚,并愿意付出努力化解雙方矛盾,故雙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董x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暫不予支持。希望雙方加強溝通,慎重處理婚姻中存在的問題,共創(chuàng)美滿幸福生活。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董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董x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張大龍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韓翠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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