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1377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4-8-13)
(2014)通民初字第11377號
原告黃×,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楊×,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
原告黃×訴被告楊×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徐明祺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被告楊×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認識,2010年4月10日在北京市通州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2年6月13日生育一女黃梓淋,婚后感情不好,婚后雙方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現在二人的感情已經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要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女黃梓淋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建辯稱:不同意離婚,夫妻之間吵架是很正常的事情,孩子現在還小。
經審理查明,黃×與楊×系自有戀愛,于2010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2年6月13日生育一子黃梓淋。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現黃×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堅持要求與楊×建離婚。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楊×建認為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與黃×離婚,并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結婚證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黃×與楊×建系自主結婚。雙方婚后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楊×建表示雙方尚存感情基礎,愿意做和好工作,雙方應該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強溝通與交流。故黃×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黃×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徐明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閆 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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